8月22日,靈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閆某、張某、辛某、陳某等4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靈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第二起涉惡案件。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被告人家屬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張某、辛某、陳某等4人均系刑滿釋放人員。其中,被告人閆某、辛某、張某均曾因參與以王某(已判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他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年六個月不等,被告人陳某曾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在2017年實施新的犯罪之前,該4人就已經形成了較為緊密的犯罪關係。刑滿釋放後,4人不思悔改,又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新的違法犯罪活動,符合惡勢力的表現特徵。
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張某因靈壽縣某村修便道佔地問題,與被害人王某、於某發生糾紛,遂指使閆某糾集陳某、辛某、秦某(在逃)、馬某(在逃)等人,用鋼管、鎬把將被害人王某、於某打成輕微傷。
2、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閆某的親屬秦某因車輛加油問題與被害人蘇某發生爭吵,後閆某、秦某(在逃)、馬某(在逃)等人對蘇某實施毆打,造成蘇某輕傷二級。
3、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閆某因在靈壽縣某村拉沙子問題,與被害人閆某發生爭執,後閆某、陳某、馬某對被害人閆某實施了毆打。
法庭上,公訴機關補充起訴指控被告人辛某兩起犯罪事實:
1、2007年7月15日,趙某在靈壽縣內因故被付某等人打傷住院,王某一(已判決)、王某二(已判決)知情後,指使糾集人員進行報復,後閆某(已判決)、張某(已判決)、辛某等20餘人先後持械趕至某醫院門前,將付某等人打傷,造成付某受輕微傷,付某價值4600元的轎車被砸毀。
2、2008年1月24日,王某(已判決)因習某等人與其競爭靈壽縣內某村的鐵礦而不滿,安排趙某(已判決)找人教訓該四人,趙某糾集帶領閆某(已判決)、辛某等人持鐵管、斧頭等兇器將該四人打傷,造成三人輕傷,並將麵包車砸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張某、辛某、陳某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微傷,被告人閆某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二級,被告人辛某夥同他人聚眾鬥毆、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且被告人均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審判長主持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護,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整個庭審歷時近四個多小時,案件順利審理完畢。
因案情複雜,該案擇日宣判。
圖文:焦豔嬌 康 靜
主編:趙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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