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稅務處理方案不當,個人和企業有大風險

私車公用是許多企業存在的客觀事實。特別是北上廣深這些一線城市實行限行、搖號後,私車公用彌補了公務用車之不足,既方便了員工,又有利於企業。

  (一)稅務對私車公用的規定

  公車私用涉及的費用大體包括三個部分:一、車輛運行的直接費用;二、車輛的折舊補償與自駕的勞務補償;三,車輛保險、維修等間接費用。私車公用涉及的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從稅務的解釋看,不完全認可,也不完全否定。

  譬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稅務處理方案不當,個人和企業有大風險

 (二)私車公用費用的性質

  私車公用的本質是企業與員工個人就交通工具的承租與出租。私車公用的費用一方面具有費用報銷的性質,如油耗、過橋過路費、停車費等直接費用,另一方面又具有補償性質,如勞務補償、車輛折舊補償。

  私車公用發生的直接費用可以憑發票據實報銷,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點有共識。補償性質的費用處理相對複雜,需要分析對待。

  對於不具有唯一性、專屬性的費用,如保險費、養路費、保養費、維修費、折舊費等間接費用,很明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做個轉換,將這些間接費用改換為租賃費面目就有可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私車公用費用報銷如何規範

  如何讓私車公用費用報銷做到規範合理、稅前扣除理由充分呢?具體操作時,建議做到以下幾點:

  (1)明確哪些崗位、哪些員工適用私車公用,企業要有書面備案登記,避免把私車公用的費用報銷與發放全員性的交通補貼混同。

  (2)與適用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這點非常重要,可以解答變相發放交通補貼的質疑。

  (3)私車公用的出車記錄企業應專門登記,登記簿記錄清楚每次出車的時間、往返地點、公里數,車牌號、所辦事由等,並需車主簽字確認。

  (4)協議中要約定清楚費用報銷與用車補貼的支付標準與形式。直接費用由員工憑發票據實報銷,其中,油費可依據運行公里數及油耗標準報銷,過橋過路費、停車費根據出車記錄報銷。

  (5)給予員工的用車補貼(包括勞務補貼、車損補貼等)制定報銷標準。補貼金額應併入員工當月工資計徵個稅。需要注意的是,補貼金額要想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員工到當地稅務代開租賃費發票。

  看看官方答疑

  北京國稅答疑

  問:公司名下沒有汽車,員工個人汽車用於公司,汽車費用是否可以入賬(比如油費,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是否可以認證並記賬)?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承租方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外,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有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

  寧波國稅答疑

  問:如果老闆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並取得租賃發票。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到底應該如何進行稅收籌劃,才能使其費用合理化呢?

  一、企業按月或者按使用次數計算車輛使用費用,給私車所有人發放車輛使用補貼,月末將補貼計入個人工資薪金。

  假如私車所有人甲某月工資4000元,發放車輛補貼4000元,甲某合計取得收入8000元,那麼甲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8000-3500)*10%-105=345元。

  但此時,公司入費用衝減公司利潤的數字只是4000元補貼,稅務機關會認為,車輛補貼費用已然包含汽車消耗的費用,因此,此種情況下,“私車公用”所取得的費用發票不允許列支公司費用。如果企業採取汽車消耗費用報銷,報銷人員取得的報銷收入同樣要記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因為報銷人員取得的車輛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還將影響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職工勞動保險的金額,這也是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企業與車輛所有人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約定車輛租賃價格,並約定:車輛租賃期內所發生的車輛消耗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私車所有人甲某,與企業簽署車輛租賃協議,月租金4000元,雙方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月4000元的租金開代發票是享受增值稅減免,因此甲某隻需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4000-800)*20%=640元。

  此時,因為車輛的使用權已經按照“財產租賃合同”轉移給企業,因此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費用,可以開具企業名稱的發票,正常入賬抵扣費用。如果費用能夠取得合格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車輛過橋過路費等),企業可以堂而皇之的進行認證抵扣。

  這種情況下,企業雖然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但是其後期費用的報銷和抵扣將輕而易舉地抹掉個人所得稅損失。同時,車輛所有人取得的該租賃收入,無需納入工資總額計算企業和職工勞動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無租金租賃合同(免費使用),以上處理將會產生爭議:

  1、稅務機關會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不符合市場規律,會核定租金;

  2、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情況下,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依然應歸屬個人費用,不得計入公司費用支出。

  青地稅函[2010]2號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9、企業投資者將自己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建議企業與車輛所有人簽署租車協議時,一定要約定租金,並按規定去稅務機關開具租賃發票。

  需要強調一點:無論租賃協議如何約定租賃期內車輛費用的承擔問題,租賃車輛的保險費及車船稅、車輛購置附加稅、掛牌費用、車輛年審費等幾類支出,不得計入公司費用。

  三、車輛過戶到公司名下

  如果是企業股東車輛,其實最合適的是將車輛過戶給企業。因為個人銷售使用過的商品免徵增值稅,因此過戶時只有車輛掛牌等費用。個人可持與企業之間的購車協議(購車價格可以雙方約定)以及相關資料到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

  企業取得發票後計入固定資產,每月可以計提折舊,車船稅、保險費、維修保養費、過橋過路費、油料費等所有費用單據均可合法入賬,甚至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最大的代價不過是把車牌號碼改變而已。

  企業最終處理該車輛時,因為入賬時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可以按照處置價格依據3%的徵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於私車公用的問題,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規定,如辦理相關業務,請以當地政策為準。來源: 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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