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7种情况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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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7种情况不要签!

最近,有读者私信询问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底签不签?怎么签?相信这可能也是许多人想弄明白的问题:在征地拆迁中,到底是否应当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签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 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协议不要签

在我国,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

如果拆迁不是为了上述公共利益,而是以商业开发目的而进行征收拆迁,是违法行为,这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请不要签。

二、 没有合法征收文件不要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拆迁的程序,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经过上级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报批等程序,旧城改造项目还必须举行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基于上述规定,若拆迁方在没有取得合法文件,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公开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的情况下拆迁,征收程序违法,这种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签。

三、不是合法签约对象不要签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很多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经常会上门来和您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但请切记!!!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拿来的补偿协议绝对不能签,这也是实践中被拆迁人最容易中招的一个环节。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7种情况不要签!

四、 没有填写内容的协议不要签

拆迁方有时会拿出空白的拆迁协议,很多老百姓由于听信承诺、不懂这种协议签订的后果而签了协议,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都没有写进协议,而您已经签了名字的空白协议,拆迁方可以随意篡改内容:一方面是可能无法按时得到拆迁补偿,另一方面是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可能会大打折扣,请记住,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要签。

五、内容残缺的协议不要签

一个完整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房、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

(2) 安置房的位置(四至)、面积、交房时间、产权登记事宜;

(3) 补偿费的构成、金额;

(4) 补偿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5) 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

(6) 不能交房期间的过渡安排(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过渡费计算方法、过渡费支付方式);

(7) 不按期交房/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方式等。

如果您的协议上没有明确上述关键内容,那么您需要重点查看,拆迁方是否把口头承诺的内容都写进了协议里,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承诺写进协议,这种协议也千万不要签。

六、拆迁补偿款太低不要签

这个大家都懂,补偿不合理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广大被拆迁人之所以困惑是不知道怎么判断钱多了还是少了。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提醒您,判断的基准是: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若协议里面写的补偿安置无法保证你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不能签的。若您还想进一步了解判断,可以咨询我们。

七、不是协议原件不要签

签完协议后拿不到协议原件也是一个风险因素,如果您自己手上没有拿到协议原件,就缺少了“证据”,和“空白协议”一样,无法保证拆迁方承诺给您的安置补偿落到实处,对方不仅有可能不认账,也有可能事后变卦不给你足额的补偿。因此,广大被拆迁人要谨记,在准备签协议之前一定要和征收方确认清楚,签完后必须要给您一份协议原件,否则不能签订协议。

以上是签订拆迁协议中,您需要注意的七个不要签,专业律师还要提醒您:如果您被逼签协议,请保持镇定,想办法取得逼签的证据,例如录音,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尽可能多的询问安置补偿具体内容,与对方进行逐项确认。其次,协议签完后争取留存一份协议原件,签完后最好找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把协议拍照给律师审查一下风险,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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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安庆微生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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