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簽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2016年10月,張某到某煤礦務工,工種為採煤工,雙方約定以計件形式按月支付張某工資,原、被告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2016年11月9日,張某在井下作業時被煤炭車擠傷,住院期間醫療費全部由煤礦支付,住院期間張某向煤礦借款2000.00元,後煤礦按每月600.00元生活標準支付張某生活費3300.00元。

2017年6月23日,經張某申請,市人社局認定張某系工傷。2017年8月25日,鑑定為九級傷殘。

張某於2017年10月11日申請仲裁,請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同時請求煤礦給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等共計168604.00元。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2017年11月16日仲裁裁決,煤礦合計應向張某計94205.89元。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認為張某系採煤工,仲裁裁決中,工資標準每月2000多元明顯不公平

煤礦辯稱

認可張某工傷的事實和九級傷殘的結果,同意對張某進行工傷賠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張某賠償標準的計算基數是職工的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但我們認為張某在我單位工作不滿一年,沒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認為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也就是雙鴨山市2015年採礦業平均工資2820.00元每月為計算基礎進行賠償,護理費及伙食費按照每天10.00元給付。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張某要求按照黑龍江省採礦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沒有法律依據,認可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煤礦對張某的工傷認定、傷殘等級、仲裁裁決無異議,對張某提出的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無異議,本院認定上述事實。

張某要求被告依據黑龍江省採礦業標準支付其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十四條、三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煤礦抗辯“張某應依據雙鴨山地區統籌標準2820.00元每月為依據計算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進行賠償,張某要求按省平均工資標準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的意見既無證據佐證又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張某系井下采煤工,其月平均工資標準應以工傷發生時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黑龍江省採礦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559.00元確定。

張某要求被告單位按每天100.00元的計算標準支付其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應根據當地護理人員標準80.00元/天計算給付。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綜上所述,判決煤礦支付各項費用167854.00元,扣除龍山煤礦已支付給張某的5300.00元生活費,煤礦應賠償張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62054.00元。

案例點評

前面我們討論過的一起案例,員工工作了3年多,但是公司不給出員工前12個月的工資發放記錄,引起爭議,最終焦點聚焦在什麼工種,後來也是參考了大連市的相關工種工資標準,結合他們之前的口頭協議確認了月工資的標準。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本案中,由於員工剛進公司,而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說明具體的薪資水平,所以參考當地的薪資標準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問題的焦點在於,採用雙鴨山的標準,還是黑龍江省的具體標準。

法院在判決中援引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提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但並沒有明確的說明,當工資有爭議時,參考哪一級的工資標準。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從這一條款看,也沒有明確是否應該參考省一級的統籌。所以儘管我們為工傷員工爭取到更多待遇而高興,但依然覺得判決中未把焦點問題的法理解析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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