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男子撞死人后逃逸,14小时后被抓!

交通肇事逃逸

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事情

广德交警不顾疲劳

连续作战

运用科技手段

14小时让逃逸者现行

宣城一男子撞死人后逃逸,14小时后被抓!

广德交警14小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8年8月16日19时19分,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祠山岗中队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广德县开发区新318国道与德昌路交岔口,一辆电动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三轮车逃逸,请立即处置。

案情重大冒雨侦查

接警后,大队值班领导立即带领事故中队民警及技术人员,组成事故专案组火速赶至事发现场,会同辖区祠山岗中队民警冒着滂沱大雨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工作。经勘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死者吴某(男,33岁,广德县人)驾驶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案发地点时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击后死亡,肇事车辆已逃逸。现场遗留一块疑似肇事车辆碎片的白色物品及几小块深色漆片。事故现场属国道G318路段,路况复杂,来往车辆较多,附近有多条乡村岔道,案件侦查难度极大。

宣城一男子撞死人后逃逸,14小时后被抓!

不顾疲劳连续作战

专案组民警不顾一夜疲劳,一边对事故现场周边开展排查,一边查看案发现场延伸路段监控视频和卡口数据,查找可疑车辆。经排查发现,一处监控显示案发当日19时许,共有11辆三轮电动车经过事故现场。经过进一步视频排查以及卡口抓拍侦查,在距离现场约5公里的视频卡口发现嫌疑车辆是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办案民警一夜未眠,终于找到了有价值的线索。

细致搜索锁定嫌疑

在现场周边排查的民警得到视频调查的信息后,马上冒雨来到开发区附近搜索,9点05分,走访的民警在开发区某厂发现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正在充电,车头有明显的撞击损坏,经与现场散落物比对,民警确认该车就是肇事车辆。这时,一名身穿黑色制服的保安进入专案组民警的视线,办案民警准备上前询问,而这名保安根本不给办案民警开口的机会,直接让其离开,后来办案民警出示自己的身份,这时这名保安的动作有些许不自然,与其对视时眼神飘忽。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办案民警一眼就瞧出了不对劲,立马联系周边警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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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充分证据的强大压力下,嫌疑人王某对其驾车肇事逃逸一事供认不讳。至此,这起亡人肇事逃逸案在侦查民警紧锣密鼓的侦办下,仅仅14小时就告破了。据王某交代,案发当日,他驾驶三轮电动车行至案发路段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驾驶人被撞翻在地,他停下来看了一下,感到事态严重,在紧张和仓皇之间,选择了驾车逃逸。

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后果 ?

第一,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第三,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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