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通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阻碍、抗拒执行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且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执行实施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四、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实施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当注意搜集下列证据: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相关证据。

(二)申请执行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证据。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执行人拟自行提起刑事自诉的,执行实施部门应当提供查阅、复制或摘抄执行实施卷宗材料等便利服务。

六、执行实施部门未及时告知拒执罪移送情况或拒不提供相关便利服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举报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315-2067924,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执行举报中心发现执行实施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问责。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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