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毆打「情敵」 數罪併罰難逃法網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張某婚後育有一雙兒女,事業有成,卻與一名十七歲的女孩朱某談起了戀愛。2018年5月13日,張某和朋友喝酒後給朱某打電話,據朱某後來證實其當時只是與買手機時認識的一名手機店員崔某去某小區領養小貓,但張某卻懷疑崔某與朱某的關係不正常,於是在明知醉酒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找到朱某。當時崔某已經回到手機店,張某強制女友朱某打電話將崔某騙出後,張某持棒球棍對崔某左臂等處進行毆打,致崔某受傷。經鑑定,被告人張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7mg/100ml。經法醫鑑定,崔某構成人體輕傷一級。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還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犯數罪,應予數罪併罰。被告人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法官點評:酒後人的觸覺、判斷和操控能力都會降低,視覺產生障礙。我國每年因酒後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多達數萬起,無數家庭因此破碎。醉酒後駕車,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隱患,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王建東

機動車方的財產損失 非機動車方應否賠償

去年11月,姚某駕駛大型貨車行駛至古裡鎮某路口時,與正騎自行車的顧某相撞,致顧某傷情嚴重,最終不幸身亡,交警部門認定姚某、顧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後顧某家屬將駕駛員姚某、車主王某及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經審理判決被告方賠償顧某家屬28萬餘元。2018年1月,貨車車主王某訴至常熟法院,要求顧某家屬賠償其車損、貨損合計2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依據該條規定,即使非機動車駕駛人存在過錯,也僅是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向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並非該條規定的賠償義務主體。因此,原告王某作為肇事的機動車一方,不具有向非機動車駕駛人方,即本案的被告請求賠償事故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的權利。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點評:本案中,顧某作為非機動車一方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具有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這在顧某近親屬起訴王某等人的案件中予以體現並另案處理完畢。因此,王某不再具有向非機動車一方,即顧某近親屬請求賠償事故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的權利。譚逸馨 王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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