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複雜」交通事故,誰該爲損失買單?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事件回顧

近日,一輛驢車停在馬路邊,驢車主人在賣水果。突然有一隻鬥牛犬從主人駕駛的私家車後窗跳出,鑽到驢車底部,並一口咬傷了驢唇,被咬傷的毛驢開始負痛狂奔,奔跑過程中將路邊一輛奧迪A8L小轎車的後尾部踢出了一個大坑,造成奧迪車左側尾部、後保險槓及尾燈等部位損壞嚴重。

這起由一犬、一驢、一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在網絡上引起廣泛熱議。因為事故涉及多方主體,被網民稱為史上“最複雜”的交通事故。

動物損傷車輛,該由誰承擔事故責任?是驢車主人?還是鬥牛犬主人?奧迪車車主是否完全無責?今天,我們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款,對這起“複雜”的交通事故進行分析。

驢車主人:

違反畜力車禁行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而《瀋陽市城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第五條則明令禁止畜力車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對於違規上路的畜力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如畜力車主拒不繳納罰款的,可扣留其車輛。

本次事故中,在被鬥牛犬咬傷之前,毛驢並不存在過激反應,姑且可以認定毛驢為被馴服的牲畜。因此驢車主人在下車賣水果的時候是否拴系毛驢,是考量其是否盡到作為駕馭人管理義務的重點。交通事故的發生地點是在城區,也就是說,驢車是行駛在了“錯誤的道路”上後,停放在了“錯誤的地點”。因此,即使對於毛驢將奧迪車踢壞這一事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驢車主人的違規上路行為本身也存在過錯,而這種行為系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之一,故驢車主人對於奧迪車的損失負有一定責任。

鬥牛犬主人:

對寵物未盡監管職責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八十條則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瀋陽市養犬管理條例》中對人口聚集的重點管理區內可飼養犬的種類進行了嚴格限定,明確禁止飼養烈性犬。瀋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瀋陽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後也對外公佈了48種禁養犬,包括39種烈性犬和9種大型犬。

本次事故中惹禍的鬥牛犬雖然是小型犬,看起來小巧可愛,但實際脾氣並不溫和,特別是在高溫等特殊天氣下,容易變得具有攻擊性,且該犬種恰恰就是被瀋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列入禁養犬名單的烈性犬之一。鬥牛犬的主人開私家車載寵物出行,行駛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未對鬥牛犬跳出車窗的行為進行有效的事先預防和事後制止,由此引發後續的連環事故。作為烈性犬的飼養者,鬥牛犬的主人顯然對寵物未盡到法定的管理職責,故也應當對奧迪車的修理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具體到鬥牛犬主人和驢車主人的責任比例劃分,則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確定。

奧迪車主:

為不當鳴笛行為擔責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即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第五十九條也有規定: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本案中,如果奧迪車車主摁喇叭鳴笛的情況屬實,那麼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的關鍵就在於,其鳴笛的路段是否屬於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如果是在禁鳴區域或路段內,則奧迪車車主本身的行為即存在不當,反之奧迪車車主摁喇叭的行為是不存在過錯的。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因此如果奧迪車車主是在禁鳴區域或路段內摁喇叭,導致鬥牛犬受到驚嚇跳出車窗,那麼奧迪車車主對自身財產損害結果的產生亦存在過錯,由此可以相應減輕鬥牛犬主人和驢車主人的責任。

法官提示

根據瀋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最新警情通報顯示,此次事故經過交警和屬地派出所民警的現場調解,鬥牛犬主人和奧迪車車主已於事故當天達成賠償協議,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反觀整個事件,似乎是由一連串的“不應該”拼湊成,奧迪車主摁了“不應該”摁的喇叭,鬥牛犬主人飼養了“不應該”飼養的烈性犬,驢車出現在了“不應該”出現的地點,種種看似微小的違法行為最終導致了損害結果。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還應當“依法行事”,不論是飼養寵物,還是駕駛車輛,都應文明謹慎,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