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人員《三定方案》如何制定?參公身份如何變化

因崗設編,定崗定編,定編定員。編制設置是根據單位職能來設定,機構性質決定編制類型,職能和業務量決定編制數量,空編進人,超編不得違規調動。

1、機構性質決定編制類型。行政部門使用行政編制和少量工勤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政法部門使用政法專項編制,中小學校使用教育專項編制。財政全額供給單位使用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使用差額事業編制,自收自支使用自收自支編制。這些都是特定的編制類型,相互之間不能混用。行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屬於混崗混編;同樣,事業單位也不能使用行政編制,幹部不能使用工勤編制,工勤人員不能使用行政編制(包括政法專項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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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實際需要確定機構性質和編制數量,嚴格實行總量控制。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即某一級政府範圍內,行政部門和行政編制個數、事業單位和事業編制個數,都有嚴格的總量限制。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是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個數的設置標準,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基數,機構個數不同。這就產生了同一個地區,不同的縣,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個數不同,從而導致有的單位在此縣是行政部門,在別的縣卻是事業單位。行政和事業編制數量也是一樣的,在總量內可以調劑使用,根據職能分配不同的單位使用,並根據職能變動餘缺調劑,實行動態管理。

3、定崗定編,定編定員。根據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和事業單位的“九定方案”,根據機構性質、崗位需要確定編制數量,並明確領導職數、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所佔編制比例,實現人員編制效用最大化。編制對應設置完善後,根據編制數量,調整人員,多少編制配備多少人,多少領導職數配備多少領導幹部,嚴禁超編進人,嚴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機構、編制、人員《三定方案》如何制定?參公身份如何變化

4、參公事業單位是根據單位職能確定,實行崗位管理。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才有可能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目前,除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外,其他的行政類事業單位,即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事業單位,各地參公批覆都不相同。有的單位在同一地區或者同一市相鄰兩縣,儘管名稱、職能完全相同,但是否參公都不相同。

參公人員實行機構和崗位雙重管理,脫離原單位或者單位內的管理崗位,都會失去參公身份。例如,由參公單位調整到事業單位任職,從上崗之日,就失去了參公身份。在參公單位中,比如黨校,如果由管理崗位調整到專業技術崗位,執行職稱工資,也同樣失去了參公身份。

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在全國走在了前列,從改革實踐中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資格。雖然原來的參公人員身份依然保留,但單位性質已經改變,崗位設置也發生了改變,人員身份保留,只是對個人待遇維持不變的一種過渡性措施,今後,隨著全國改革的深入,肯定要出臺統一的政策,不可能在同一單位、同一崗位,出現有參公人員和非參公人員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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