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武山大桥夫妻溺水案存疑 “向远方走去”是个仙逝的传说

在黄民忠、叶小珍夫妻溺水死亡真相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浙江桐庐县公安局就盖棺定论“非交通事故所致”、“排除刑事案件”。而在法医鉴定结果否定桐庐警方结论后,“纠错”和“立案”程序的启动又变得异常缓慢和复杂。

黄民忠、叶小珍夫妻19岁的女儿黄希凡告诉磅礴新闻(微信ID:pabore),只要桐庐警方当初通过推断做出的结论,能够否定现场留存的种种疑点和法医鉴定结果,她绝对息诉、息访,也将停止对桐庐相关警务人员“渎职”的控告。

交通事故现场夫妻俩失踪

每到周末,黄希凡都要到西武山大桥的河边走走,她真希望“仙逝”的父母能够回来。

黄民忠、叶小珍夫妻连招呼都没有打一声,就匆匆地离开孩子。那是半年前的2018年1月26日晚,黄民忠、叶小珍夫妻驾车从淳安到杭州看望女儿黄希凡,因冰雪天气,通往杭州的高速路被封,至桐庐被分流走305省道。

当晚22时07分,黄民忠驾驶的浙AFL189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54KM+75M桐庐县旧县街道西武山大桥桥面弯道路段时,撞到桥中央分离区金属护栏造成车辆损坏,黄民忠随即向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报案。

西武山大桥夫妻溺水案存疑 “向远方走去”是个仙逝的传说

案发地桐庐县西武山大桥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报案录音(通话283秒)显示,黄忠民当时思维清晰、神志清楚,没有丝毫异常,即便车辆撞到了护栏上,也没有恐惧和慌张的表现。

22时14分许,庄传由驾驶的浙A9XH6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浙AFL189号车发生第二次碰撞;22时15分,聂某驾驶的浙A5QV7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浙A9XH69、浙AFL189号车发生第三次碰撞;22时31分,王某领驾驶的豫PF35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浙A9XH69号、浙AFL189号、浙A5QV70号、豫PF3569号车发生最后一次碰撞。

由于事故现场没有发现人员伤亡的痕迹,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之后,没有制作现场图,没有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也未提取现场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次发生碰撞的车主庄传由告诉现场交警,与浙AFL189号车发生碰撞之后,看见车上男女(即黄民忠、叶小珍夫妻)向远方走去。

交警在发现浙AFL189小型轿车乘客失踪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手段寻找当事人,而是草率地认为黄民忠、叶小珍人,称其可能酒驾“逃逸”了。

统一口径为“向远方走去”

酒驾“逃逸”的猜测,于第二天(1月27日)被客观事实给否定了。中午12点左右,在西武山大桥下游发现了黄民忠的遗体;第三天(1月28日),叶小珍的遗体也被其家人打捞上岸。

“向远方走去”的黄民忠、叶小珍“仙逝”般溺水身亡,桐庐县公安局的法医在殡仪馆对遗体进行了简单尸检,并推测夫妻俩的死亡情景,首先是黄民忠跨过护栏要跳江,然后在叶小珍去进行阻拦的时候,二人坠入江中身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应无因果关系。

那么,黄忠明为什么要“跨过护栏跳江”,不是目击者的法医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黄民忠、叶小珍家人不服法医结论,认为其死亡不但与交通事故有关,而且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桐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西武山大桥夫妻溺水案存疑 “向远方走去”是个仙逝的传说

发生第三次碰撞之后的现场

黄民忠、叶小珍家人告诉磅礴新闻(微信ID:pabore),他们的诉求引起桐庐县公安局的重视,并成立了所谓的“专案组”,但专案组并没有进行刑事立案,而是要求全局上下“统一口径,不要随便猜测”。

3月13日,桐庐县公安局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称,经调查访问、现场勘验、初步尸检等工作后,确认黄民忠、叶小珍死亡非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所致、排除刑事案件,善后事宜由家属处理;同日(3月13日),桐庐县公安局对黄民忠、叶小珍家人提出的“故意杀人”,因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黄民忠、叶小珍的家人不服桐庐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杭州市公安局同样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维持了桐庐县公安局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月9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字未提黄民忠、叶小珍“失踪”、“酒驾”、“溺亡”等情况。黄民忠、叶小珍家人虽然也提出了复议申请,但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样维持了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真相已经凸显 真凶尚在隐身

“剧情”的逆转源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民忠、叶小珍遗体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

黄希凡对于桐庐、杭州的两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表示不服,认为其父母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并不是仙逝般“向远方走去”、“无缘无故跨越护栏坠江”,于是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于5月29日对其父母的遗体做出了司法鉴定,认定黄民忠、叶小珍均系“溺水死亡”。

鉴定黄民忠“生前胸腹部曾遭到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一是头面部眉心、鼻根、下唇及颈部的轻微损伤,反映其头面部有轻度磕碰过程;二是胸骨周围的肋间肌多处出血、肺挫伤、肝破裂,结合初检照片所示的面部青紫肿胀及双眼球睑结膜片状出血斑,符合其胸部遭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所致;三是颈椎及胸椎下部椎前筋膜出血,均位于脊椎的可活动节段,符合在胸或背部遭巨大外力作用,脊椎过度伸屈所致,应该考虑胸部致伤过程中同时形成。

鉴定叶小珍生前同样有严重致伤的过程,一是右背部遭到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过程,导致右侧肋骨广泛骨折,同时造成左腰、背部的肌肉挫伤;二是左胸部遭到平面致伤物的挤压或者撞击过程,导致左肋骨广泛性骨折;三是向前方或左前方有一次性地速度较快的摔跌过程,导致左手尺桡骨远端骨折。

该司法鉴定认定,黄民忠、叶小珍在溺水死亡之前,遭到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这种“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客观上就是被车猛烈撞击所致。

其他车辆行车仪记录下的现场撞击场面显示,庄传由驾驶的浙A9XH69号小型普通客车将已经发生事故停在桥中央的浙AFL189号车,撞击了约8米远,并在桥中央旋转了约90度。

黄希凡委托的律师分析,庄传由驾驶浙A9XH69号车撞击浙AFL189号车的时候,也严重撞伤在车旁边的黄民忠、叶小珍夫妻,夫妻二人遭到重创之后当场昏迷,被人抛入江中溺水身亡,1分23秒后才发生第三次碰撞(聂某驾驶的浙A5QV70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浙A9XH69、浙AFL189号车发生碰撞)。

这其实是一起交通事故之后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庄传由和他同车的朱银凤嫌疑最大。因为是庄传由告诉交警,看到黄民忠、叶小珍夫妻“向远方走去”,而实际上,在被“大面积致伤物巨大暴力作用”之后,黄民忠、叶小珍已经完全没有能力“跨过护栏跳江”,“1分23秒”也为其提供了激情犯罪的时间。

庄传由、朱银凤为了掩盖犯罪真相,则编造了看到黄民忠、叶小珍夫妻“向远方走去”的谎言;桐庐警方在第一判断错误的情况下,却决定一直错下去,即便法医鉴定已经还原真相,但还是没有为自己纠错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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