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退休后到一家企业当顾问,并签订了2年劳务协议,我已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领取的工资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 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你退休后再就业所取得的收入在上述应纳税项目之列,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对你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就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同其他员工一样的方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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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点

王先生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5000元,但王先生曾是建筑工程师,有着过硬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曾经负责过很多工程项目,在当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建筑企业得知王先生退休,聘请王先生来做顾问,之后,双方签订了3年劳务协议,约定了报酬等事项,每月工资4500元。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王先生按月领取的养老金50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发的工资4500元先减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就是1000元,再乘以适用税率3%,等于30元,就是说每个月缴30元个人所得税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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