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給單位職工發放的生活補貼、補助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辅导」给单位职工发放的生活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在各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發放各類補貼、補助的情況,比如:困難職工生活補助、過節補貼、離退休幹部慰問補貼等,這些補助、補貼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呢?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生活補助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離休生活補助費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二)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2.《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範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綜上,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是指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不屬於免稅範圍的生活補貼

(一)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現金、實物補貼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公司逢年過節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一定金額的過節慰問金,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一) 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例如:各職工發放的補貼、補助屬於國家規定免稅範圍,但是從超過國家規定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的,那麼也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職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例如: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溫補貼應當併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四)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例如:由於特定事件造成職工失去住房,發生臨時性生活困難,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了一套住房,從福利費中列支。則購買住房支出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應當併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辅导」给单位职工发放的生活补贴、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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