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不易再次侵權?李志這回硬氣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

毛不易再次侵權?李志這回硬氣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

毛不易因為《消愁》、《借》、《像我這樣的人》、《無問》、《如果有一天我變得很有錢》等,這幾首歌在網絡上很火,成為備受矚目的華語樂壇新力量,更有“少年李宗盛”之稱,不過最近毛不易陷入了侵權李志的風波,而且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毛不易作為選秀節目《明日之子》的冠軍,備受年輕人的喜愛,在2017年《明日之子》全國巡迴演唱會洛陽站中,冠軍毛不易唱了一首《關於鄭州的記憶》被歌手李志指責侵權。

《關於鄭州的記憶》原唱李志微博發文指毛不易在翻唱時未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表示自己的經紀人正在尋求律師意見。

對此,毛不易也立即在微博做出回應:“謝謝老師,已經立即處理,這件事我會全程本人監督,不會讓任何音樂人的利益受損。”

毛不易再次侵權?李志這回硬氣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

毛不易再次侵權?李志這回硬氣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

關於這份聲明,李志方面並未回覆,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過一年過去了,在今年的《明日之子》第二季節目當中,毛不易所推薦的師弟丘虹凱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翻唱了李志的歌曲《天空之城》,於是李志“新仇加舊恨”一起狀告《明日之子》,並索賠300萬人民幣。

毛不易再次侵權?李志這回硬氣了,直接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

李志不僅在微博等公眾平臺上,明確表達自己的不滿,並向主辦方哇唧唧哇提出抗議,更放出了自己的經紀人與承辦方藝尚春公司的負責人小文的通話記錄,由於李志的經紀人有理有據,條理清晰,被網友譽為教科書式的辯論,並強烈建議李志經紀人,不當律師真是可惜了!

那麼,《明日之子》與毛不易是否真的構成侵權行為呢?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規定,歌曲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實踐中一般掌握為公益表演翻唱節目,如果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是選秀節目並非公益節目而是商業節目,電視臺錄製該選秀節目、製作錄音錄像製品並播出,既是現場表演又要經過廣播信號的輸出,涉及到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應當取得授權並付酬。可見,別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裡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應當如何正確使用他人作品呢?

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翻唱者在商業性演出中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有關的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則應由該組織者商談著作權許可事宜。

希望國人能夠更加尊重他人的著作權、版權,確保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真正的落到實處,這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大有效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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