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列出保險代理人准入黑名單 五類股東禁入

  為適應保險中介市場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人監管制度,7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擬明確保險代理人准入黑名單,其中,五類股東禁入保險中介行業。

銀保監會列出保險代理人准入黑名單 五類股東禁入


  意見稿在市場準入規定上,對業務許可、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均進行了規定。意見稿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具體來看,在業務許可中,意見稿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股東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等。

  同時,意見稿還列出了准入負面清單,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一)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股東的情形。

  對於經營區域不限於工商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意見稿規定,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經營區域為工商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同時,意見稿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除外。

  意見稿還明確,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其他個人保險代理人組成團隊,接受團隊的組織管理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託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代理人身份得到監管明確。

  此外,意見稿指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及時註銷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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