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暑期行系列之——夏季防溺水 法官来支招

快乐暑期行系列之——夏季防溺水 法官来支招

目前

广大中小学已经进入了暑假

到了夏天

每天都热到窒息

就想一直泡在水里

快乐暑期行系列之——夏季防溺水 法官来支招

但是

又正值汛期

夏季是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高发期

快乐暑期行系列之——夏季防溺水 法官来支招

家长要严防学生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希望下面几个案例能让大家提高警惕

案例一

初中少年蓄水池游泳溺亡案

2017年7月一天下午,小磊(13周岁)与几名同学到村后的蓄水池玩耍,该蓄水池由张三租赁经营管理,水池东门处设置有“禁止垂钓、禁止游泳”的蓝底白字警示牌,但警示牌中“游泳”二字被树叶遮挡,蓄水池周围部分护栏已被损坏,南侧两扇门未关好,小磊及同学即从其中一扇敞开的门进入该池。事发前小磊曾来过该蓄水池,知晓蓄水池的基本情况。当日小磊去蓄水池前表示腿疼,同去的同学劝其别下水,但其未听劝阻,执意下水,结果不幸溺水身亡。后小磊父母起诉张三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方面,案发时,小磊已年满13周岁,且已是中学生,理应认识到在蓄水池中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避免危险发生,不听劝阻,自行到蓄水池游泳并发生溺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小磊溺水身亡亦存在相应过错。另一方面,张三租赁该蓄水池,理应进行管理,履行好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然而其在该蓄水池防护栏出现破损及安全警示牌被部分遮挡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蓄水池的危险性予以消除或给予充分安全警示,且放任护栏的两扇门敞开,使得小磊等人轻易地进入池内游泳,故对小磊溺水身亡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最终认定小磊及其父母、张三各对损害后果承担80%和20%的责任。

案例二

小学生游泳馆浴室滑倒受伤案

2016年7月19日,小卓(9岁)在父亲陪同下到某游泳馆游泳,游泳后在浴室冲洗时摔倒,其右胳膊被玻璃隔板划伤。后小卓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臂开放性损伤,肱二头肌、肱三头肌部分断裂,桡神经部分断裂,右胸部皮裂伤。后小卓起诉游泳馆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游泳馆作为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卓滑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卓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确定游泳馆的赔偿比例为70%。

案例三

儿童游乐池戏水磕伤案

2017年8月10日中午12时9分,小宇(8岁)随家人到某度假村游玩,期间,小宇在儿童游乐池内摔倒,导致门牙外伤。后小宇起诉度假村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宇在某度假村游乐区摔伤,某度假村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宇的摔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宇在儿童游乐池内玩耍滑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其父母及本人对此应有一定的认知,其选择参与此项活动,对此过程中所发生的摔伤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小宇、某度假村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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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溺水、受伤案件多发生在暑假期间,案发地点多为水库、鱼塘、水坑、河沟、游泳池,案发时鲜有父母或成年家属在场。所以,法官对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一、学生强化安全意识,远离存在安全隐患之地,加强自我保护及自救能力;

二、家长承担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陪护和监督,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三、学校进行提前预防,做好暑期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四、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和警示工作,确保设施合格,服务规范,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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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未审庭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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