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銷售假藥只罰6百餘元 是處罰還是變「變相鼓勵」

近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被青島市食品藥監局依規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青島市食品藥監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罰款525元,合計罰沒款692.5元。(8月11日《新京報》)

這次處罰之輕,可以通過對比來加以闡述。當發現超市售假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超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也就是說,對於普通商品的售假行為,不談處罰,僅對消費者的賠付就已超過這個數目。醫院銷售的是關係到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藥,處罰總額還不如普通商品售假對消費者的賠付,這顯然很不正常。

也許在執法者看來,這次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通過執法信息可以看出,這次處罰正是根據這一條款實施。然而,執法部門在選擇適用條款時,不僅忽視了違法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而且選擇性地遺忘了其它法律條款。

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而《刑法》這兩個條款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當危害更大或情節更加嚴重時,刑罰與罰金則相應加重。

通過上述法律條款之間的邏輯關係可以看出,當醫療機構明知假藥而對外有償銷售時,就適用於《刑法》中的相關條款,最低的處罰,除了罰金外,至少應該包括拘役。可以看出,這次處罰引用的法律條款失當,處罰缺乏說服力。

處罰如此輕微,不僅絲毫起不到震懾作用,反而會形成變相鼓勵。銷售假藥的利潤是巨大的,中成藥也同樣如此。有些藥品以次充好很難被外界所知,因此即使醫院在這些方面做了手腳,被發現的可能性本來就不算大。假如即使被發現了,也不過處罰區區幾百元即可,醫院銷售假藥有什麼值得擔心的呢?假如這類不當執法得不到糾正,假藥銷售不僅得不到遏制,反而可能會更加猖獗。

(未來網評論員 醫務工作者 羅志華)

有關法律:

《藥品管理法》: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9/18807.html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4/11/id/148035.shtml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10/26/content_1811773.htm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http://www.cdfda.gov.cn/zwgk/zcfg/yp/8913.html

刑法:

http://law.npc.gov.cn/FLFG/flfgByID.action?txtid=1&flfgID=239&showDetailType=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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