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成老赖 账户冻结后速还15万

7月23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6年2月,安徽某米业购销有限公司请求霍邱县某公司为其借款作担保,经双方商议后,约定由汤某、袁某向霍邱县某公司提供反担保。2016年3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同日贷款发放。

贷款到期后,安徽某米业购销有限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最终银行于2017年3月30日从霍邱县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扣划了相应贷款及利息。霍邱县某公司代偿后,与安徽某米业购销有限公司协商还款事宜,但该米业购销公司未能还款。2017年7月26日,霍邱县某公司到霍邱法院起诉立案。

经法院审理,安徽某米业购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5日内偿还霍邱县某公司代偿款67万元,汤某、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安徽某米业购销有限公司与袁某、汤某依然未履行义务。2018年2月13日,霍邱县某公司到霍邱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三位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于是,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三位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全部冻结。被冻结银行账户后,汤某与袁某联系了执行法官,表态说自己愿意还款,问是否能将银行账户解冻,因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其还房贷的银行账户。执行法官告知汤某、袁某,待两人将所有款项全部还清后,便会将二人的银行账户解冻。但两被执行人表明,两人目前的确没有这么多钱,现在先还15万元,余下欠款定下还款协议,保证按期还款。

7月23日,执行法官将申请人霍邱县某公司约至霍邱法院,经过一番调解,双方签下和解协议书。待汤某与袁某的15万元的案款到账后,执行法官依法为二人的银行账户解冻。至此案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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