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湖區人民法院關於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的通告

鹽湖區人民法院關於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的通告

依法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書,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為進一步推進鹽湖區社會信用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對於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的違法和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山西執行攻堅大行動現已經進入第三季“法治力量”百日行動階段,鹽湖區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將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懲處,現通告如下:

一、凡系本院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必須主動到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並全面履行義務。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對不按規定期限申報財產,或者申報財產不實的,我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並視情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人身、住所、財產藏匿地開展搜查和強制審計。

三、凡因未全面履行義務,被本院司法拘留或罰款懲戒後,有證據表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義務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院將對所有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佈,並同步在互聯網站、戶外廣告屏等公共場所予以公開曝光,同步向本市信用管理平臺推送;凡在規定期限內,未全面履行義務的,本院將依法向相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對被執行人實施高消費限制。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全方位的聯合懲戒。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公職人員、單位被執行人及有義務協助執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法定理由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或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除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制裁外,同時將其失信情況或拒絕協助執行情況通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一律建議紀委(監委)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

六、凡被執行人或有協助義務的案外人,均不得隱藏、轉移、變賣財產,或者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等防害執行的行為,有前述行為,必須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立即恢復財產原狀並履行相關義務。逾期,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拘留、罰款;因實施前述行為而不能恢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犯罪的,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爭取從寬處理。

七、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八、鼓勵掌握、瞭解拒不執行法院裁判情況的公民及相關組織,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或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於檢舉揭發幫助抓獲逃匿被執行人或提供財產線索幫助執結案件的,將視情況給予獎勵。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0359—2121619

鹽湖區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

特 別 提 示

信用伴隨您的一生,請務必珍惜!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應當積極主動履行義務,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將會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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