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武检书声

第110期

办案故事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制作 杨 瑛

听办案故事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今天要讲的是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构建技术性证据审查协作模式,发现了一起案件鉴定不合法,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有效维护司法公正的办案故事。

故事发生在今年的3月22日的这一天,在青山区钢花街附近,犯罪嫌疑人朱伟酒后和被害人王建发生了纠纷,朱伟将王建打伤,造成王建左眼损伤。4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了法医鉴定书,评定王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朱伟移送至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收案后立即将医学证据材料移送至案件管理部,由王永明法医对此案做技术性证据审查。

王永明:在具体审查工作中,我主要分两个步骤,首先是程序性的审查,其次是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送审鉴定书的鉴定资质、委托程序、形式要件等等。审查完这些之后,我都没有发现问题。那么接下来就进入了实体性审查,我注意到王建当天眼部外伤由多份证据证实,其损伤基础无误。现在经医院治疗后,由于眼睑遗留有疤痕存在,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左眼闭合不全、眼睑外翻的症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眼睑闭合不全或者眼睑外翻都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主持人:从鉴定书的表面情况来看,通过被害人的伤情和鉴定条款的引用等各方面的审查,可以确定这份鉴定意见书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王法医确从这份表面上看去没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中发现了隐藏极为专业性的一个错误。

王永明:我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建眼部外伤,导致左眼闭合不全、眼睑外翻的症状是属于法医学概念上的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和容貌毁损。根据鉴定标准总则规定,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和容貌毁损,应待治疗终结后,至少要90天后才能进行鉴定。

主持人:那么被害人王建是在今年3月22日受伤的,送审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却是4月16日,这个中间相隔了25天,根据鉴定标准规定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那么王建的鉴定时间还差65天,从这一发现来看,当时王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就不能采信。

王永明:是的,用法医学专业术语来讲,就是鉴定时机选择错误。

主持人:人们都知道,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核心证据材料之一,审查不采纳原鉴定意见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特别是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害人王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接下来王法医就审查这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王永明:这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被害人王建眼部损伤后鉴定时机的选择上。我又查找了相关资料,将案件再次重新审查了一遍,发现我的判断没有问题,眼部疤痕导致左眼闭合不全,眼睑外翻的确要等伤情稳定后才能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我确认自己审查意见无误后,根据疑难技术案件复核机制要求,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处做了专门汇报,市院法医肯定了我的审查意见。我便立即向我院侦查监督部承办检察官反馈了我的审查意见,检察官据此出具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瑛姐,我的故事到这里就讲完了。

主持人:好,谢谢王法医,谢谢你给大家讲述你们的法医检案故事。

永明,就你审查的这起案件来讲,你认为原鉴定的错误究竟错在了哪个细节上?对于这个问题,你再给大家细说一下,让我们的听众朋友们也能真正了解和掌握这样的一个法律知识点。

王永明:其实这起案件鉴定错误的主要原因就是原鉴定人员机械地套用了鉴定标准的条款,他并没有进一步的思考被害人当时的伤情是否愈合和稳定,是否可以进行伤情评定,就做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

主持人:永明,你刚才在故事里讲到了一个专业的术语,叫鉴定时机,那么这个鉴定时机的选择又是如何规定的?你也给大家说说这事。

王永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中对鉴定时机有明确的规定。简单的来说,就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以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待伤情稳定后鉴定。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吧,被害人王建被打伤后,首先出现的是眼睑创口,这个损伤就是原发性损伤。经医院治疗后,眼睑创口愈合,因为遗留有疤痕的存在,导致王建出现左眼闭合不全,眼睑外翻的症状,这个症状就是因为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然后鉴定人员就应该判断此案的主要鉴定依据是原发性损伤还是并发症,从而选择恰当的鉴定时机进行鉴定。

主持人:好谢谢永明,谢谢你。接下来有请武汉市检察业务专家叶镭来点评我们这期的办案故事,说说故事里的法律点。你好叶镭,欢迎你再次来到《武检书声》。

叶镭:瑛姐好!《武检书声》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叶镭,你看,就这起故意伤害案件来讲,是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朱伟是否批准逮捕的关键证据就是被害人王建的这份鉴定意见书呢?

叶镭: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害人王建的这份鉴定意见书是否客观真实,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朱伟是否构罪的关键证据。

主持人:叶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被害人王建经过90天之后他的伤情稳定了,再次鉴定结果达到了轻伤二级,那这起案件又将如何来处理?

叶镭: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如查清犯罪事实,查清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的,可以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叶镭,你看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审查批捕案件中,他们的侧重点是什么?王法医的审查意见给批捕工作又带来了什么?

叶镭: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充分运用复勘复验等多种方式全面审查核实证据,依法作出是否批逮捕的决定。对于专业性证据,是要由王法医对此案做技术性证据审查。这份鉴定意见在本案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环节之一。对于鉴定意见,必须要求客观真实。在王法医审查这起案件的过程中,他发现了被害人王建的伤情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至少要90天的时间才能进行鉴定。而鉴定人违反了鉴定标准总则规定,仅在受伤后25天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必须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王法医在履职过程中发挥了一个专业法医的技术监督作用。

主持人:好,谢谢叶镭的点评,谢谢你。

点评人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叶镭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检察官。全市十佳民行检察办案能手”、“全市十佳侦查监督办案能手”、“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

主讲人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王永明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副科长,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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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策划 孙光骏

监 审 陈重喜

副监审 花耀兰

左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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