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苗事件”引發了無數家長的恐慌,國家領導人更對此事作出了相關批示。
現在就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這一事件,小編將會帶領大家去挖掘“疫苗事件”背後的一些法律內涵。
而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做如下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而刑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做如下規定: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這批疫苗到底屬於假藥還是劣藥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規行為。
並且,按照GMP規定,該批次的疫苗需要使用一定規格的發酵罐進行細胞發酵,但該企業為了提高產量,違規使用了較大規格的發酵罐。
根據《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批次的疫苗定性為劣藥,並據此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應將該批次的疫苗定性為劣藥。
小編認為,除了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外,還應對長春長生公司追究刑事責任,即對該公司定生產、銷售劣藥罪。
截至7月24日,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可以看出,長春長生公司除了
違反生產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之外,還因生產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疫苗,且該批次數量大、銷售範圍廣、涉案金額巨大,被處以刑事拘留。同時,小編想說:這次疫苗事件充分反映了涉事藥品企業的誠信缺位、道德缺失、底線失守。該企業沒有將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為了金錢利益,放棄了生產安全底線。
在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並沒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反而一味拖延隱瞞,企圖以道歉的形式來
敷衍、搪塞廣大人民群眾,說明該藥品企業沒有認識到事故的嚴重性。此次事件反映出當今社會存在的一種不良現象,即許多藥品企業只顧追求經濟效益而泯滅了職業道德,掙著昧心錢,卻沒有絲毫悔改之意。
小編誠摯地希望,通過此次事件能夠給廣大藥品企業經營者敲響警鐘,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職業素養,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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