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理解有偏差,企業多交冤枉稅,會計注意這5個優惠政策

1、從事貨物銷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服務,本季度均未超過9萬元,能否分別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2018年是否延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填寫申報表?

建築行業、鑑證諮詢業、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5、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是否計入季度銷售總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規定: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一併計入該納稅人月(季、年)度銷售額,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稅收管理的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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