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有新規,這些特殊情形的項目,可以不憑發票扣除

自2018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辦法明確了內部憑證與外部憑證的定義,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作為內部憑證可以用於稅前扣除。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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