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装车辆成“救护车”被处罚

8月8日下午,固始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对一辆车号为豫SGV120民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进行了强制拆除,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予以收缴,并对车辆所有人吴某依法予以了处罚。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装车辆成“救护车”被处罚

据前段时间群众反映,豫SGV120小型普通客车存在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固始交警大队组织警力对该车辆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家住固始县城关的吴某于2016年购买了一辆车号为豫SGV120大通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平时,吴某使用该车接送病人或运送遗体。为了方便,吴某于2016年5月从网上购买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装在车上,把车辆伪装成“救护车”。经过固始交警大队民警的批评教育,吴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于8月7日下午,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装车辆成“救护车”被处罚

目前,固始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吴某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两起交通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2000元处罚。

固始一男子非法改装车辆成“救护车”被处罚

信阳交警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信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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