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罚款50万,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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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土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罚款50万,获刑2年!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

孕育着万物生长,

它珍贵无比,提供给我们食物。

可是,总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

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

不能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

最终触犯了刑罚!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发表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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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开庭审理,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华桥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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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共和村6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该社位于雷家沟尖刀山公园大门处的集体土地43.61亩,随后被告人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对该土地进行平整、硬化建设。

同年7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被告人周某某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周某某未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将建设后的场地投入使用至今。

2012年5月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被告人周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16666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16650元

2014年7月10日,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勘测定界,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2.4616公顷(折合36.9亩),其中耕地2.0782公顷(

折合31亩)。

同年9月12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委托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专家鉴定,该31亩耕地的土壤耕作层被水泥地面及房屋建筑等完全掩埋,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已丧失种植功能。同年11月27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批复同意该鉴定意见。

2015年7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已缴纳罚款人民币41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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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8年3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近日,经法院审理后对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

看了以上案例,

接下来,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检察官以案释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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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公司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切莫违法违规运作项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发表公诉意见中,检察官刘华桥还对被告人当庭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接受法律审判。

检察官表示:土地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加大对破坏土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办案在全社会营造生态保护氛围和法治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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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丨周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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