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車時不慎叉翻了小車,叉車司機賠償2.8萬元

挪车时不慎叉翻了小车,叉车司机赔偿2.8万元

挪车时不慎叉翻了小车,叉车司机赔偿2.8万元

時下路況日益繁忙,交通事故也愈加頻繁,像叉車、吊車、拖車這樣用於事故車輛運輸的工具,在街道上也日漸增多。

挪车时不慎叉翻了小车,叉车司机赔偿2.8万元

正所謂“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由此二次事故也時有發生。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就讓我們瞭解一下該如何應對吧!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範先生的車在路上發生事故,後被拖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扣押車輛保管場等候處理。當年11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範先生的前妻代範先生與汽車4S店的員工前往取車並欲維修。由於停放位置及受損情況,車輛無法直接開出。於是,範先生的前妻在車輛保管場附近的某木業公司內,找到正在駕駛叉車作業的韓某,讓其幫忙用叉車將汽車搬運出來。

韓某駕駛叉車進入車輛保管場後搬運汽車,由於韓某操作過程中失誤,導致範先生的車輛翻倒,並砸到停靠在旁邊的另外一輛車,造成範先生及楊先生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事故發生後,範先生的前妻馬上報警。韓某雖然當場承認自身過錯,並積極協商賠償事宜,但是卻因擔心承擔不起責任,在公安人員到達之前,以購買香菸為由逃離現場。

韓某逃逸後,範先生多次與韓某及木業公司聯繫,韓某雖承認事故過錯,但因賠償金額無法承擔,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無奈之下,範先生向法院申請訴訟,請求判令韓某及木業公司共同賠償6.99萬元及利息。木業公司表示對此事豪不知情,拒絕賠償。

法院判罰

法庭上,韓某稱其只是無償幫忙,並沒有收費,所以沒有賠償義務。但範先生的前妻庭上作證稱,當時4S店的工作人員向韓某說明情況後讓其幫忙來叉車,已經談妥價格,200元叉車一次,她還特意跟韓某確認了。

韓某認為,範先生的汽車是由於交通事故被扣押在保管場,叉車事故是二次交通事故,定損時他不在現場,不清楚情況,無法確認定損是否已經剔除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損失。

木業公司則稱,公司並未指派韓某幫工和收取任何費用,且公司的經營範圍是木業,不是叉車作業。對於韓某的叉車事故,公司並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經過考慮,範先生當庭撤回對木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僅要求韓某賠償損失。

法院判肇事司機要承擔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儘管範先生主張韓某有收取搬運費,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費證據。兩證人均對案涉車輛維修事宜存在利益關係,因此,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兩人的單方陳述,認定韓某存在收取搬運費的行為。綜上,法院酌定韓某對該案事故承擔40%的責任,即賠付範先生近2.8萬元。

在這裡,普法君想跟大家說:“面對這種由於操作失誤而發生的二次事故的情況,一是要切記勿慌張,二是要理清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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