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吃人」——從四川民警開槍獲罪案,到眉山民警犧牲案

是誰在“吃人”——從四川民警開槍獲罪案,到眉山民警犧牲案

是誰在“吃人”——從四川民警開槍獲罪案,到眉山民警犧牲案

從8.6眉山慘案的通報中獲悉,民警王濤是在持有手槍的情況下,被歹徒捅成重傷後,不幸犧牲……

手槍,因其遠距離、致命性武器的特點,被各國警察視為“第二生命”,是警察自身安全的最後保障。但在8.6眉山慘案中,民警王濤很有可能是在身中數刀後才擊發了手槍,雖然最終擊倒了犯罪分子,但民警也因傷勢過重壯烈犧牲。

自保是人類的本能,而民警王濤卻在有能力自保的情況下失去了生命,這顯然是有悖常理的。那麼,是什麼讓王濤遲遲不敢開槍,他在猶豫什麼?或者我們可以換一個方式發問——是誰在“吃人”?

“如果開槍,90%的可能將導致違法使用槍支,重則淪為罪犯,輕則失去工作;不開槍,受傷了可以當英雄,死了可以當英模,追認烈士,還可以給領導臉上添光……”這話雖有偏激,卻是一線警察用槍顧慮的真實表達。

這個世界上,沒有偶然的巧合,只有必然的結果!貴州安順民警張磊開槍獲罪案、遼寧大連民警開槍獲罪案(拋物線鐵錘案)……中國警察就是被這一件件耳熟能詳的冤案、一次次開槍後的殘酷“追責”所嚇破了膽、寒透了心!這就是造成中國警察怕槍、躲槍、不敢用槍的“結果”的根本原因!

這也是“檯面上”不敢承認、而警屆早已公開的“秘密”

當年,魯迅先生目睹了無數生命的苦難,於悲憤中吶喊出:“吃人的禮教”。今天,當我們目睹身邊的戰友一個個長眠地下,我們也不得不失聲吶喊:“吃人的冤案”!

為了讓大家把“吃人”的過程看得再清晰一些,今天動力君將轉載回顧一樁塵封多年的“冤案”——1997年四川民警賀勇開槍獲罪案(獲刑15年!)

2002年3月17日,四川日報、華西都市報等報道了一條消息,像一石激起千重浪,引發了執法部門和專家學者的爭論和深思,也引起了作為全國百萬人民警察喉舌的人民公安報社的關注。3月26日,人民公安報也載發了這條消息:

日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一起民警制止尋釁滋事時違法使用槍支導致一死一傷的案件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內江市公安局賠償受害人及親屬共計28萬餘元。

1997年11月24日晚,內江市市中區某酒樓業主曾某與承包其三樓夜總會的黃某因退租問題發生爭執,黃的妹夫劉某及其弟劉夕彬、侄子劉志剛等人聞訊趕來,毆打勸架者鄧某。此時,身著便衣的內江市公安局民警賀勇見有人打架,便衝進人群勸架。劉夕彬不僅不聽勸阻,反而拿刀追趕圍觀的一勸架者。賀勇見狀伸手去腋下掏槍,劉志剛抱住賀勇,劉夕彬也持刀向賀衝來。賀勇掙脫束縛後掏出手槍,劉夕彬、劉志剛父子嚇得拔腿就逃,賀勇起身追趕,並連續向二人開槍射擊至六發子彈打完。結果致劉夕彬死亡,劉志剛七級傷殘。此後,省高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賀勇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1月,劉志剛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內江市公安局賠償因劉夕彬死亡、劉志剛受傷而造成的各種損失共計126萬餘元。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內江市公安局民警賀勇在當事人劉夕彬、劉志剛等人正在實施尋釁滋事時出面制止,屬法定職務行為,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劉氏父子二人已停止違法行為逃跑,賀違法使用槍支對二人進行射擊直至子彈打完

,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已構成犯罪事實,這一點已在法院對其的刑事判決書中予以確認,因此,劉志剛及其家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中的被侵權事項也應依法予以確認,內江市公安局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消息登載後,全國各地民警反映強烈,許多人認為,民警賀勇制止尋釁滋事在前、開槍追捕犯罪嫌疑人在後,整個過程都屬依法執行公務,不應有罪,因此對此事件提出疑問。對此,我們進行了深入的調查採訪。

歹徒襲警拒捕 民警追逃開槍

我們來到內江市中區中央路,鱗次櫛比的商業店鋪和熙熙攘攘的來往人流,勾勒出一派安寧祥和。四年半前那個寒冷冬夜裡響起的槍聲,已經在人們的記憶中淡去,而我們卻極力將這一段真實重新拾起:

那一天賀勇的運氣差到了極點,不該撞上的一切偏偏讓他撞上了。

晚上9時許,他和戰友潘濤等人便衣出行,途經中央路雅居酒樓門口,看見一幫人在激烈爭吵和抓扯扭打,不少群眾駐足圍觀,就立即前去幹預。原來,雅居酒樓業主曾昭蓉與承包其三樓夜總會的黃澤剛因承租問題在二樓發生爭執,三樓紫葉夜總會的業主鄧小勇下樓勸解,激怒中的黃澤剛不聽勸阻,反而與鄧爭吵併發生抓扯,後被他人勸開。黃澤剛惱羞成怒,打電話邀約劉夕成、劉夕彬、劉志剛等人趕來助威,對鄧小勇進行毆打。鄧跑下樓後,黃澤剛一夥追打不放。圍觀群眾餘眾舉出面勸阻,狂躁的劉夕彬抽出隨身攜帶的長刀就向餘揮砍過去,餘躲閃開後,劉夕彬又持刀追趕鄧小勇。

見有人持刀行兇,賀勇挺身而出,大喝一聲“住手!我們是警察,不準打架!”並伸手往腋下掏槍。劉夕彬的同夥劉志剛見狀立即從背後將賀勇攔腰抱住,賀勇在掙扎中倒地。此時,窮兇極惡的劉夕彬轉身持刀向賀勇撲過來,民警潘濤見狀立即對天鳴槍示警。賀勇掙脫劉志剛站起身來,掏出手槍對準劉夕彬,劉夕彬和劉志剛拔腿就逃。賀勇大聲命令:“站住!不準跑!”並追了上去。劉夕彬持刀狂竄,路人紛紛避讓,賀勇一邊鳴槍一邊追擊,一邊喝令劉夕彬放下兇器。眼看劉夕彬就要跨過欄杆跑過路口,為制止其逃跑,賀勇果斷開槍射擊。劉夕彬中彈後長刀落地,竄出10餘米遠後倒下,在送醫院途中死亡。一同逃跑的劉志剛也中彈受傷。

劉家先聲奪人 民警淪為被告

案件發生後,劉家把賀勇告上法庭,併到省城四處活動,爭取輿論支持。

1999年6月18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賀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複審後,於1999年11月13日作出[1999]川刑一終字第4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賀勇在劉夕彬、劉志剛等人正在進行尋釁滋事、持刀行兇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出面履行警察職責制止行兇,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劉夕彬、劉志剛已停止違法行為逃跑,賀勇追趕時卻違法使用槍支對二人進行射擊至子彈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予嚴懲。賀勇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使用槍支構成犯罪,且被害人劉夕彬、劉志剛有違法行為的重大過錯,故對被告人賀勇應從輕處罰。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較重。改判賀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維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01年12月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又決定內江市公安局應承擔賀勇在履行警察職責過程中違法使用槍支致人死傷的國家賠償共計288126.13元,並給付死者劉夕彬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人劉濤生活費至18週歲止、劉國清生活費至死亡時止。

判決兩相矛盾 執法似有偏頗

法院對此案的判決,在內江市公安局上上下下引起了強烈震動。民警們認為,賀勇制止行兇滋事、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依法執行公務,而法院卻以“個人行為”重判賀勇十五年徒刑,爾後又以“法定職務行為”判罰公安機關賠償,這樣明顯的自相矛盾,不是缺乏常識就是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

為切實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合法權益,內江市公安局以案件事實為依據,就該案定性問題提出了異議:

一、劉夕彬尋釁行兇違法犯罪行為事實清楚。據查證,事發當*,劉夕彬、劉志剛、劉夕成等人是受黃澤剛之邀約,且劉夕彬手持長刀兇器,趕到事發現場,報復毆打勸架的無辜市民鄧小勇,他們的行為當屬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無可置否;後劉夕彬又手持兇器在大街上追殺勸架群眾餘眾舉以及挺身而出制止事態的民警賀勇,其侵犯他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餘眾舉躲閃避讓、民警潘濤鳴槍制止等因素)而未能得逞,劉夕彬的行為當屬行兇殺人的犯罪行為。

二、民警賀勇制止劉夕彬等人違法犯罪行為屬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一)、(二)項明文規定警察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職責;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的義務和紀律;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由此可見,身為人民警察的賀勇在緊急關頭挺身而出,救助無辜受害群眾,果斷出擊制止劉夕彬等人尋釁滋事、持刀行兇的違法犯罪行為正是在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神聖的警察職責。

三、民警賀勇追捕行兇歹徒時使用槍支,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列》的有關規定,不屬違法行為。《條列》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根據此規定,事件中劉夕彬手持長刀兇器在大街上追殺前來勸架的無辜群眾以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民警賀勇,雖未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實施行兇殺人、暴力襲警的犯罪性質沒有改變,客觀上劉夕彬等人有兇殺犯罪行為的存在,民警賀勇在口頭制止無效的情況下,具備了使用槍支的足夠依據。當民警潘濤鳴槍警告後,劉夕彬等人懾於威懾猖狂逃竄,企圖逃避法律的追究。此時,民警賀勇應當也必須履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劉夕彬等人的職責。於是,民警賀勇全力追捕行兇殺人現行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劉夕彬並將其擊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民警賀勇沒有傷害劉夕彬等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在履行抓捕違法犯罪人員的職責。將違法犯罪抓捕歸案,是法定的警察職責,是公安民警必須作為的行為。賀勇在追捕中開槍的行為從主觀上講是為了制止違法犯罪人員逃跑以及將其抓獲歸案,並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意圖。若履行職責當中有過失致人死亡,按法律只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十五年明顯偏重,是以“個人行為”為依據判處的。既是個人行為,就不應當追究公安機關的賠償責任。

終審判決生效 賀勇含淚服刑

初夏的陽光在四川金堂監獄花園般的監舍撒下溫暖的投影,賀勇在管教民警的帶領下向我們走來,30多歲的他兩鬢已經全白,三年多的牢獄生活,使一個威猛的警察變成了一個循規蹈矩的囚犯。惟有他的目光,仍然透著不屈和剛毅。

問起當時為什麼要把子彈打完,賀勇十分委屈:“像那樣千鈞一髮的情況下,必須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我的惟一動機。至於該打幾發子彈,我沒有時間去計劃,法規上也沒有那樣苛刻的規定。我實在不能理解法院為什麼把這也作為定罪的細節。如果當時我沒有武器,如果我沒有及時掙脫歹徒的糾纏,那麼流血倒下的就一定是我,這方面血的教訓難道還少嗎?如果我持有武器卻不能果斷使用武器,不能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那麼就是放虎歸山,無辜群眾還會受到傷害。在法庭上,出庭作證的都是他們一夥,而公安機關的證詞和意見法院卻毫不採信。現在我坐牢,公安局受罰,他們的流氓霸氣也該滿足了!”

他所說的“他們”,此刻也許正在興高采烈地商量著如何分享那一筆豐厚的賠付。公安機關的賠償金總是要由國家財政來支付的。為此,內江市財政局張家寧局長憤然在公安局給市政府的報告中寫道:“該筆賠償金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國家公職人員死亡撫卹,也數十倍於見義勇為而犧牲的英模人物,對犯罪犯法、為非作歹的暴徒予以如此‘重獎’,今後如何執法?政府財力如何承受?”

相形之下,賀勇的家人卻生活在悲慼之中:妻子下崗,無任何生活來源,9歲的女兒上小學,貧困無助的母女倆只得依靠岳父母有限的退休金資助。而賀勇的父親為兒子坐牢傷心欲絕,今年2月含悲辭世。他只留下一句臨終遺言:“我的娃兒沒有罪!”

就賀勇是否有罪的問題,記者走訪了四川容德律師事務所和四川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們認為,判定賀勇是否有罪,要看事實本身,其中有幾個關鍵環節:一是賀勇是否表明警察身份;二是追捕逃跑歹徒是在制止歹徒行兇、防衛歹徒襲警後的連續行為還是時過境遷後的報復行為;三是警察是否鳴槍在前,射擊在後。若這幾個“要件”都無疑問,那麼賀勇挺身緝兇和開槍有效地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遁,應視為忠實履行職務的行為受到上級表彰。

內江市公安局局長陳榮華告訴我們,此案賀勇是不是職務行為很關鍵,直接關係到量刑輕重和公安機關是否賠付。賀勇的警察身份是特定的,制止犯罪、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天職。對此案的初審和終審判決,我都是有看法有意見的。劉夕彬持刀行兇在前,潘濤鳴槍警告在前,賀勇制止行兇在後,開槍追捕在後,完全是在履行職責,否則,我要追究他的不作為。省高院判公安機關賠付以後,我們承受著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社會訛傳“民警打死人了”,對我們頗多指責,而面對上級,我們還得自覺檢查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自己的民警進一步施以高壓。同時,經濟狀況本來就十分拮据的公安機關,要支付高額賠付的壓力也非常大。

陳局長表示,作為執法部門,還是要服從法律判決,哪怕判過了,在改變之前,在生效期間,我們都會不折不扣的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