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規範之OOP規約,這名字看著有點懵比,裡邊瞅,就明白了

1. 【強制】避免通過一個類的對象引用訪問此類的靜態變量或靜態方法,無謂增加編譯器解析成本,直接用類名來訪問即可。

2. 【強制】所有的覆寫方法,必須加@ Override 註解。

說明: getObject() 與 get 0 bject() 的問題。一個是字母的 O ,一個是數字的 0,加@ Override可以準確判斷是否覆蓋成功。另外,如果在抽象類中對方法簽名進行修改,其實現類會馬上編譯報錯。

3. 【強制】相同參數類型,相同業務含義,才可以使用 Java 的可變參數,避免使用 Object 。

說明:可變參數必須放置在參數列表的最後。 ( 提倡同學們儘量不用可變參數編程 )

正例: public User getUsers(String type, Integer... ids) {...}

4. 【強制】外部正在調用或者二方庫依賴的接口,不允許修改方法簽名,避免對接口調用方產生影響。接口過時必須加@ Deprecated 註解,並清晰地說明採用的新接口或者新服務是什麼。

5. 【強制】不能使用過時的類或方法。

說明: java . net . URLDecoder 中的方法 decode(String encodeStr) 這個方法已經過時,應該使用雙參數 decode(String source, String encode) 。接口提供方既然明確是過時接口,那麼有義務同時提供新的接口 ; 作為調用方來說,有義務去考證過時方法的新實現是什麼。

6. 【強制】 Object 的 equals 方法容易拋空指針異常,應使用常量或確定有值的對象來調用equals 。

正例:" test " .equals(object);

反例: object.equals( " test " );

說明:推薦使用 java . util . Objects # equals(JDK 7 引入的工具類 )

7. 【強制】所有的相同類型的包裝類對象之間值的比較,全部使用 equals 方法比較。

說明:對於 Integer var = ? 在-128 至 127 範圍內的賦值, Integer 對象是在

IntegerCache . cache 產生,會複用已有對象,這個區間內的 Integer 值可以直接使用==進行判斷,但是這個區間之外的所有數據,都會在堆上產生,並不會複用已有對象,這是一個大坑,推薦使用 equals 方法進行判斷。

8. 關於基本數據類型與包裝數據類型的使用標準如下:

1 ) 【強制】所有的 POJO 類屬性必須使用包裝數據類型。

2 ) 【強制】 RPC 方法的返回值和參數必須使用包裝數據類型。

3 ) 【推薦】所有的局部變量使用基本數據類型。

說明: POJO 類屬性沒有初值是提醒使用者在需要使用時,必須自己顯式地進行賦值,任何NPE 問題,或者入庫檢查,都由使用者來保證。

正例:數據庫的查詢結果可能是 null ,因為自動拆箱,用基本數據類型接收有 NPE 風險。

反例:比如顯示成交總額漲跌情況,即正負 x %, x 為基本數據類型,調用的 RPC 服務,調用不成功時,返回的是默認值,頁面顯示為 0%,這是不合理的,應該顯示成中劃線。所以包裝數據類型的 null 值,能夠表示額外的信息,如:遠程調用失敗,異常退出。

9. 【強制】定義 DO / DTO / VO 等 POJO 類時,不要設定任何屬性默認值。

反例: POJO 類的 gmtCreate 默認值為 new Date(); 但是這個屬性在數據提取時並沒有置入具體值,在更新其它字段時又附帶更新了此字段,導致創建時間被修改成當前時間。

10. 【強制】序列化類新增屬性時,請不要修改 serialVersionUID 字段,避免反序列失敗 ; 如果完全不兼容升級,避免反序列化混亂,那麼請修改 serialVersionUID 值。

說明:注意 serialVersionUID 不一致會拋出序列化運行時異常。

11. 【強制】構造方法裡面禁止加入任何業務邏輯,如果有初始化邏輯,請放在 init 方法中。

12. 【強制】 POJO 類必須寫 toString 方法。使用 IDE 的中工具: source > generate toString時,如果繼承了另一個 POJO 類,注意在前面加一下 super . toString 。

說明:在方法執行拋出異常時,可以直接調用 POJO 的 toString() 方法打印其屬性值,便於排查問題。

13. 【推薦】使用索引訪問用 String 的 split 方法得到的數組時,需做最後一個分隔符後有無內容的檢查,否則會有拋 IndexOutOfBoundsException 的風險。

說明:

String str = "a,b,c,,";

String[] ary = str.split(",");

// 預期大於 3,結果是 3

System.out.println(ary.length);

14. 【推薦】當一個類有多個構造方法,或者多個同名方法,這些方法應該按順序放置在一起,便於閱讀,此條規則優先於第 15 條規則。

15. 【推薦】 類內方法定義順序依次是:公有方法或保護方法 > 私有方法 > getter / setter方法。

說明:公有方法是類的調用者和維護者最關心的方法,首屏展示最好 ; 保護方法雖然只是子類關心,也可能是“模板設計模式”下的核心方法 ; 而私有方法外部一般不需要特別關心,是一個黑盒實現 ; 因為承載的信息價值較低,所有 Service 和 DAO 的 getter / setter 方法放在類體最後。

16. 【推薦】 setter 方法中,參數名稱與類成員變量名稱一致, this .成員名 = 參數名。在getter / setter 方法中,不要增加業務邏輯,增加排查問題的難度。

反例:

public Integer getData() {

if (true) {

return this.data + 100;

} else {

return this.data - 100;

}

}

17. 【推薦】循環體內,字符串的連接方式,使用 StringBuilder 的 append 方法進行擴展。

說明:反編譯出的字節碼文件顯示每次循環都會 new 出一個 StringBuilder 對象,然後進行append 操作,最後通過 toString 方法返回 String 對象,造成內存資源浪費。

反例:

String str = "start";

for (int i = 0; i < 100; i++) {

str = str + "hello";

}

18. 【推薦】 final 可以聲明類、成員變量、方法、以及本地變量,下列情況使用 final 關鍵字:

1) 不允許被繼承的類,如: String 類。

2) 不允許修改引用的域對象,如: POJO 類的域變量。

3) 不允許被重寫的方法,如: POJO 類的 setter 方法。

4) 不允許運行過程中重新賦值的局部變量。

5) 避免上下文重複使用一個變量,使用 final 描述可以強制重新定義一個變量,方便更好地進行重構。

19. 【推薦】慎用 Object 的 clone 方法來拷貝對象。

說明:對象的 clone 方法默認是淺拷貝,若想實現深拷貝需要重寫 clone 方法實現屬性對象的拷貝。

20. 【推薦】類成員與方法訪問控制從嚴:

1 ) 如果不允許外部直接通過 new 來創建對象,那麼構造方法必須是 private 。

2 ) 工具類不允許有 public 或 default 構造方法。

3 ) 類非 static 成員變量並且與子類共享,必須是 protected 。

4 ) 類非 static 成員變量並且僅在本類使用,必須是 private 。

5 ) 類 static 成員變量如果僅在本類使用,必須是 private 。

6 ) 若是 static 成員變量,必須考慮是否為 final 。

7 ) 類成員方法只供類內部調用,必須是 private 。

8 ) 類成員方法只對繼承類公開,那麼限制為 protected 。

說明:任何類、方法、參數、變量,嚴控訪問範圍。過於寬泛的訪問範圍,不利於模塊解耦。

思考:如果是一個 private 的方法,想刪除就刪除,可是一個 public 的 service 方法,或者一個 public 的成員變量,刪除一下,不得手心冒點汗嗎?變量像自己的小孩,儘量在自己的視線內,變量作用域太大,無限制的到處跑,那麼你會擔心的。

有討論,才有進步,大家各抒己見,讓每位同學學到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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