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施有安全缺陷、支撐不安全不弔
設施安全指吊鉤、鋼絲繩、繩卡、捲筒、制動系統、液壓系統、控制系統等起重設備的關鍵部位以及安全裝置和起重吊索的安全。“支撐不安全”是指支腿千斤基礎不平整堅實、支撐點有塌陷危險及機身不平穩等現象。
二、無專人指揮、指揮信號不明不弔
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要聽從作業現場戴有黃色標識的人員指揮,無指揮人員或指揮信號不明時,堅決不能起吊。
三、吊物固定狀態未消除、有附著物不弔
“固定狀態”是指被吊物與其它固定設施處於焊接、螺栓固定、冰凍粘連,以及被吊物堆壓在其他物件下或埋在地下。“附著物”是指被吊物上浮放(放置)有未固定的活動物品或捆綁連接不牢靠物品 。
四、吊物內盛有過多液體不弔
吊裝盛有液體容器,液體高度不得超過容器側面最低排放閘門高度。
五、吊物未拴引繩、無人牽引不弔
六、吊物上站人、危險區有人不弔
作業時吊物上站人, 轉盤旋轉區、起重臂下、被吊物下方及其可能滑脫摔落的最大半徑範圍等危險區內有人員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七、斜拉不平 、超載不弔
“不平”是指歪吊、吊物重心不平衡,可能出現滑動、翻轉、脫落等現象。
八、吊物稜刃未加襯墊不弔
九、與輸電線路無安全距離不弔
本規定中的“安全距離”是指起重設備和被吊物與輸電線路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於《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十、環境惡劣、光線不足不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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