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笔者在一些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发现多数人对于《城乡规划法》中“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认识较为模糊,实践中对此也存有较大争议。由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正确认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性质对适用行政法律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故以此文稍作分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财产罚(罚款和没收财物)、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看出并未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的颁布时间远早于《行政处罚法》,故不能以此条文来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城乡规划法》仍应参照《行政处罚法》作为标准。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限期拆除”其实质就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也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行为。

再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责令限期拆除”系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命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其目的是将违法建筑物限期回复到违法前的状态,此类“恢复原状”的责任状态并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处罚范围。

二、“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强制

首先,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城乡规划法》上的“责令限期拆除”,是以发生强制执行的终局性状态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对违法建筑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故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其次,根据我《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可知,《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拆除”对应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行为,即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依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故责令限期拆除行为与强制拆除之间是基础行政行为与执行行为的关系,由此责令限期拆除也并非行政强制执行。

三、《城乡规划法》中的“限期拆除”应属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在实践中经常以“通知”、“指示”等名称出现,我国立法上存在大量不具有制裁性的责令类行政行为。而行政命令作为行政行为的种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同时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对“责令限期拆除”有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六)责令限期拆除”。

综上,“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应为行政命令,如此界定也有助于行政机关厘清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三者的联系和区别,进一步合法合理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专业: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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