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雲縣人民檢察院走出「家門」支持公訴

祥雲縣人民檢察院走出“家門”支持公訴

近日,祥雲縣法院刑事審判中心在普淜鎮楊花衝村委會開展巡迴審判,就地依法公開審理了宋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為了方便身體受傷行動不便的被告人,同時也為了對當地群眾進行有效的法制宣傳,我院派出公訴科兩名幹警出庭支持公訴。

祥雲縣人民檢察院走出“家門”支持公訴

2017年12月13日,宋某某在酒後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普淜中學附近路段時,因對前方停放車輛動態觀察不足,致所駕駛車輛與前方臨時停放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本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檢驗,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為111.06mg/100ml,已達到醉酒狀態,在該起事故中,宋某某負全部責任。

祥雲縣人民檢察院走出“家門”支持公訴

針對我院公訴人的指控,宋某某對自己醉酒後駕車的行為表示後悔,並當庭認罪。整個庭審過程規範、完整。法庭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宋某某表示服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