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扬州因危险驾驶299人被判处刑罚

进一步震慑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违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正在开展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夏安行动”,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今年以来查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牢记法律底线,安全文明出行。

今年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498起,查处涉案人员498人。截至目前,已有299人被判处刑罚,其他案件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震撼!扬州因危险驾驶299人被判处刑罚

查酒驾

从查处的危险驾驶罪类型来看,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从涉案人员年龄分布来看,40-60岁最多,295人,占59.24%;20-40岁次之,186人,占37.35%。从涉案人员驾龄分布来看,驾龄在4-10年的最多,210人,占42.17%;10-15年的次之,101人,占20.28%。

从案发时段分析,这些案件多发生在18时至凌晨24时,共268起,占53.8%。从车辆的类型来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车和摩托车为主,两者共484起,占97.19%。

严重超速、超员,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威胁驾驶员自身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广大交通参与者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扬州公安交警特别提醒:根据相关数据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是最高发的危险驾驶罪类型。酒驾、醉驾机动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行为人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门对此将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常态治理、综合治理,全覆盖、无盲区、零容忍、严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扬州公安交警呼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不存侥幸心理,坚决不触碰酒驾红线、醉驾底线,尊崇文明交通“扬州共识”,遵守安全行车“扬州规矩”,自觉抵制酒驾、醉驾,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环境。

案列一:

2018年04月02日03时50分许,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110指令,称高邮市区世贸广场红绿灯处护栏被撞。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通湖路世贸广场门口,经巡特警大队辅警反映,肇事车辆位于现场西侧红花椒火锅店门口,民警到火锅店门口发现一辆悬挂临时号牌的黑色轿车的车头及车身受损,现场有两名男子,身上有酒气,经询问,陈某自称是驾驶员,因不能排除另一陈姓男子酒后驾驶的嫌疑,民警对二人分别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自称是驾驶员的陈某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另一陈姓男子的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高邮市中医院分别抽取血液样本两份。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和进一步询问后得知,两人在事发前后均驾驶过该车。经鉴定,自称是驾驶员的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7.1mg/100ml,另一陈姓男子的检测结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均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7月13日,高邮市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这两起危险驾驶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两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17年9月4日18时40分左右,李某驾驶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扬冶线东浮桥西侧100米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5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4月11日,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2018年1月1日17时30分,市区交警七大队接110指令,称杭集镇苏果门口,商务车与摩托车相撞,人受伤。接警后,大队事故处理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勘查现场时后得知,该起事故系驾驶人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浑身酒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民警立即将胡某带至杭集卫生院,抽取了胡某的血液。经检测,胡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6.7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4月9日,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2018年01月08日凌晨,驾驶人殷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扬州市念四路与大虹桥路岔口时在机动车道内睡着,05时19分左右,驾驶人殷某被派出所民警叫醒后又驾驶车辆与出警的警车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至扬州市友好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殷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05月11日,殷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五:

2018年2月8日14时25分左右,高速三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京沪高速952km附近时接到大队值班室指令,称丁伙枢纽上海方向961km处有一辆小型轿车在应急车道停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赶到后发现驾驶员姜某呼吸中酒精气味浓烈,有饮酒嫌疑。民警随即报告大队值班室,并与事故民警一起将当事人带至苏北医院东区分院抽取其血样。经鉴定,姜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5月16,姜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六:

2018年03月27日13时50分左右,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都区大桥镇东园路中国邮政银行路段,因徐某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3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6月12,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2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七:

2018 年3 月8 日21 时00 分许,汤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渡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连运路岔口后左拐向东,继续行驶约30 米,因神色慌张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对驾驶人汤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5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5月31日,汤某因犯危险驾驶罪, 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以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八:

2018年01月03日21时03分,市区六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京华城游乐场岗亭附近,两辆轿车相撞,其中一方酒驾。大队事故值班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事故一方当事人张某涉嫌酒后驾驶。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民警将张某带到东方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已达到醉驾的标准。2018年05月11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九:

2018年1月10日中午,仪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刘集中队在陈集镇街道开展酒驾专项整治工作。13时20分左右,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吴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其至刘集镇卫生院提取了血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2018年05月23日,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仪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十:

2018年03月21日21时47分左右,宝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氾水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汜水镇六角亭处,一轿车与一卡车相撞,有人受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民警现场了解:杨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老淮江公路70.492KM处,与停在路边的由鲍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勘查事故民警发现杨某满身酒味,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杨某至宝应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2018年06月20日,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消息来源丨扬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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