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印发《儋州市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办法》!

原标题:确保村干部补助待遇保障到位,我市印发《儋州市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办法》!

日前,记者从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采访获悉,为充分调动扶贫驻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全市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待遇的经费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印发《儋州市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扶贫驻村工作队待遇保障经费是指派驻到村的扶贫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在驻点工作期间所发生的工作经费、交通费、伙食费、误餐费及夜餐费、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费等。同时,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由所在镇统一负责,原则上吃住在村、工作在村、考勤在村。

此外,《办法》就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所需的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交通费、伙食费、误餐费及夜餐费、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费等标准保障。

《办法》明确了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的预算由市扶贫办按年度具体编制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正常工作日按照每人每年250天核定;往返驻点镇和家庭當住地按照每人每月4次核定;因公到市内出差按照每队每月3人次核定。

《办法》还明确了除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外,市财政另行安排镇级扶贫工作经费、上述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到各镇,由所在镇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自行安排用途。在资金使用上,驻村工作队要服从镇里安排。镇派出的固定驻村工作队员,在镇村内因公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餐费或夜餐费、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镇派出的帮扶责任人在镇村内因公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費或夜餐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市财政拨付各镇的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和镇级扶贫工作经费中安排。

《办法》要求,各镇可根据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预支部分保障经费,预支的保障经费仅限驻村工作队食堂采购费用,其他情况不得预支。预支的保障经费于每年底前完成结算。驻村工作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驻村期间各项合理费用,报销应遵照所在镇政府的报销管理规定,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驻村工作队应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时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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