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凌晨
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在浙江省诸暨市警方的配方下,
将涉嫌交通肇事的嫌疑人,
邱某(现年28岁)抓获归案。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10日5时30分许,在浠水县清泉镇官湖村四方湖路段,丘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对向陈某驾驶的鄂J2B946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径直逃离现场,导致陈某头盖骨受伤,颅脑严重受损,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浠水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接警后,开展了大量查访工作,最终锁定暂住在浠水县清泉镇的丘某有重大嫌疑。但事故发生后,丘某如同人间蒸发一般,无迹可寻。为避免打草惊蛇,警方决定沉住耐心,并寻求相关单位协助,依靠网络大数据结合侦查手段,全国范围内布控,等待游蝇触网。
时隔近一年了,丘某的活动轨迹逐渐明了。经分析,丘某发生事故后,先后潜逃至浙江省,曾在浙江多个城市停留。8月3日下午,由事故中队长汤兴明、民警张晓林等组成追逃小组前往浙江。当晚,专案组一行到达浙江省诸暨市,通过两昼夜排查,于8月5日夜间掌握了丘某所在具体位置,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于次日凌晨在该市牌头镇一家全汽粉末厂内成功将丘某抓获。
“这11个月来,我一直惶恐不安,看到警察就怕,很长一段时间都睡不着觉,现在我解脱了,我和你们回浠水,去面对我犯下的错。”丘某(男,现年28岁,原籍广西宾阳县人)被抓获后对民警的坦言。
对于肇事逃逸
侥幸、害怕和无知
都不是你肇事逃逸的理由
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一逃了之
因为无论你逃到哪里
警察蜀黍都会想尽办法
把你从人海中找出来
据丘某交代,因其驾驶的摩托车属“三无”摩托车,事发当时,路上行人车辆较少,事发后因害怕承担责任,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目前,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你知道多少?
1.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行政责任
► 一次性扣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和申领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一次记12分。
► 罚款、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驾驶员来说如果肇事后逃逸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的处罚。
► 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3.刑事责任
肇事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肇事后逃逸,且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核:阮景红
通讯员:南林波
閱讀更多 湖北黃岡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