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后,为何会牵连担保人上征信?

目前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内有政府去杠杆外有特朗普贸易战,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夹缝中生存,生产经营困难重重,破产事件时有发生,而一旦债务人陷入破产的深渊,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就非常有限,据统计,目前国内破产清偿率仅约8%。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从担保人处获得代偿,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针对这一问题作简要分析。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的选择权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的两项选择权: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可以不申报债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有通知义务,不能影响担保人预先追偿权的行使。

在实践中债权人应综合评估破产清偿率及担保人的代偿能力,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可能性低,担保人又有较强的代偿能力的情形下,为避免对担保人诉讼程序被中止,建议债权人可先不申报债权,直接向担保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代偿责任,相关银行曾经有成功案例。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能否起诉担保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司法实务中有担保人以该条款作为抗辩,认为债权人应等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起诉担保人,从而达到拖延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那么,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立即起诉担保人呢?还是要等到破产程序终结后才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本文认为债权人在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可以起诉担保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向担保人追偿的期限问题,并非要禁止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而且,如果债权人对担保人行驶诉讼权利要等到破产终结后,担保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的这段时间是有可能转移财产从而逃避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有权起诉担保人,并申请法院保全担保人的资产,防止担保人转移财产。

债务人破产程序未终结,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应中止审理。理由是因为债务人破产尚未终结,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能否受偿以及受偿的数额均无法确定,所以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数额也无法确定,为避免债权人双重受偿,故应中止审理,待破产案件终结后再作判决。但破产案件因程序时间长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担保人追偿,不仅影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也对债权人极为不公平,特别是在担保人有代偿能力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担保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在受偿后向担保人转让破产债权的受偿权的承诺,向法院争取优先处置保证人的财产,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去申报债权,这样就可以打消法院认为债权人可能双重受偿的顾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作出了类似判决。最高院认为债权人作出了在获得担保人清偿后,将破产债权的受偿权转让给担保人的承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的法理,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并且在可承担责任范围内,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但对担保人承担保证范围是否受该条款影响破产法没有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担保人是否要承担破产后的利息”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担保责任的从属性,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故担保人不应再承担破产后的利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务停止计算是破产法的规定,但从实现担保的功能角度看,担保人应承担最终的风险,包括债务人破产的风险。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破产法之所以将破产债权限定为破产申请受理时享有的债权,在于方便对破产债权的数额加以确认,并不是为了减轻担保人的责任;同时从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看,担保是为了在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时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若担保人不承担破产后的利息,则债权人设立担保的目的则无法完全实现,有悖担保的本意。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担保人的责任重大,可惜的是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根本就不清楚担保的概念,为了面子冒失为他人担保,最后出现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担保人背负“老赖”的黑名。实在是让人惋惜啊!

债务人破产后,为何会牵连担保人上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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