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上班玩手机被除名,灵宝卫计委处罚是否公允?两人保留公职?

一、事件概略

灵宝市第三医院计划免疫科的两位医护人员,张亚芳和宋晓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被人拍照发到网上去了。而后,卫计委研究后,决定对张亚芳、宋晓两名正式在编人员予以除名,对主管院长贺咏锋同志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免疫规划科科长刘建波同志予以免职处理。

其实主要关注点在于“除名”是行政处分还是党内措施,如果是行政处分则2人公职不能保留,如果是党内措施则公职可以保留。

医护上班玩手机被除名,灵宝卫计委处罚是否公允?两人保留公职?

医护上班玩手机被除名,灵宝卫计委处罚是否公允?两人保留公职?

医护上班玩手机被除名,灵宝卫计委处罚是否公允?两人保留公职?

二、两人保留公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中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并没有除名的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都施行聘用制度,辞职、辞退等都是解除聘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聘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并无“除名”这种说法,现在统一为“解除聘用合同”。

可见两人并没有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根据官方措辞,从处分名称来看不是行政处分。是保留公职的。

三、处分是党内组织措施or处分?

首先要弄清楚“除名”这个词的概念。只有有两种情况涉及到除名这个词,一种是党内组织措施,另外一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涉及到“除名”,可涉及对象仅限于企业职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适用。且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可见除名决定不涉及此条。

2、党内组织措施。除名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根据《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以上分析的三种情况,张亚芳、宋晓两名正式在编人员予以除名,这个说法应为党内除名而非行政管理上的除名。

四、官方措辞是否严谨?

对张亚芳、宋晓两名正式在编人员予以除名,对主管院长贺咏锋同志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免疫规划科科长刘建波同志予以免职处理。

除名为党内组织措施,党内警告为党员纪律处分,免职是一种组织处理方式。三者并不相同也不在一个体系内,并且除名没有明确是否为党员除名,有混淆视线之嫌。

且玩手机被处分,应更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而不是党纪处分,工作时间玩手机更多的是违反工作纪律,是一种行政事务,用行政处分更为妥当。

五、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处罚救济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时,个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人事争议法院不直接受理,需先经仲裁,各地都设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委员会对一些单位有自由裁量权的事情上也是无法干预的,只能触及到职业底线才能仲裁而后进入司法程序。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单位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侵犯的,司法能解决的也只是底线问题,组织部门可以进行协调,可是事事都通过协调进行解决效率和人情上又较难接受。

可见,如何建立体制内的博弈和救济制度才是关键,可这和现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又有精神上的矛盾,难解!期待法制的补充完善,法治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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