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网捕他人之鱼,还打人、砸船寻衅滋事,平南县四任性青年被判刑

半夜网捕他人之鱼,还打人、砸船寻衅滋事,平南县四任性青年被判刑

2017年10月1日晚上,平南县四个年轻人钟家宁、潘锦、曾祥艺、曾祥勇等一起到平南县某水库,在林某承包的水面网鱼。被林某发现阻止时,钟家宁、潘锦、曾祥艺、曾祥勇等对林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并用工具打砸林某的渔船,导致渔船的发动机、电动船外机和船体被损毁,损失价值合计6710元。

半夜网捕他人之鱼,还打人、砸船寻衅滋事,平南县四任性青年被判刑

该案由平南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钟家宁、潘锦、曾祥艺、曾祥勇四人提起公诉,日前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钟家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潘锦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祥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祥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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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钟家宁、潘锦、曾祥艺、曾祥勇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检察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受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判决。

链接: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寻衅滋事: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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