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病例造假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被判担全责

以案释法丨病例造假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被判担全责

赵颖的女儿胡菲在康健医院出生后,在其他医院被诊断为右产瘫。赵颖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却提供虚假材料。最终,康健医院被判担全责。

以案释法丨病例造假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被判担全责

【案情回放】

2014年7月27日至29日,赵颖在被告康健医院住院生育原告胡菲。出院次日,胡菲急诊转入康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臂丛神经损伤等。后胡菲至某儿童专科医院行肌电图检查并治疗,报告单提示胡菲右臂丛神经源性损害电生理表现。后续胡菲至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产瘫)。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胡菲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因胡菲对康健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市医学会多次中止关于胡菲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胡菲为证明其主张,申请对康健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的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病案25页《临时医嘱单》中3处医师签名“严一凡”三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2.病案26页《临时医嘱单》中3处医师签名“严一凡”三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经法院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定:“1、送检的住院病案材料第25页的《临时医嘱单》上前两处“严一凡”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第三处“严一凡”签名字迹与前两处不是同一人书写。2、送检的住院病案材料第26页的《临时医嘱单》上前两处“严一凡”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第三处“严一凡”签名字迹与前两处不是同一人书写。”后经胡菲申请,并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认定胡菲右上肢伤残等级为六级。为明确康健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真实性存疑是否对本案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具有实质性影响及程度大小,法院依职权委托市医学会进行评估,同时委托市医学会在评估后,若认定无实质性影响,继续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市医学会释明因鉴定材料存在很大争议,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对此,法院可以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因康健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真实性存疑,致使本案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不能进行,使得胡菲无法举证证明康健医院具有过错,亦使得康健医院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康健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康健医院对胡菲之母赵颖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胡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本案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不能进行,使得胡菲、康健医院均不能证明因康健医院的过错导致胡菲的损害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康健医院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对胡菲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判决被告康健医院赔偿原告胡菲各项损失合计5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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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法院 王玉梅

【法官评析】医院不如实提供资料或不配合调查要担责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比例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因医疗机构提交的病案材料真实性存疑,导致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不能进行,使得患者无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使得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比例按照完全责任判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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