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311期」公安機關不追究也難逃法網!蒼梧法院判決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

「总第311期」公安机关不追究也难逃法网!苍梧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总第311期」公安机关不追究也难逃法网!苍梧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8年7月27日,廣西蒼梧縣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該案的成功審結,對於強化執行威懾、推進執行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權威,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社會心理基礎和法治文化也有著十分重要推動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與自訴人劉某原是熟人,是村裡、鎮上有名好兄弟、好夥伴,雙方互有借貸,但都能及時歸還。2004年,劉某將自己位於蒼梧縣沙頭鎮文德街的土地轉讓給案外人鍾某與張某。2008年,因鍾某、張某無力支付土地轉讓款,急需土地建房的郭某便與劉某、案外人鍾某、張某協商並一致決定:由郭某代為支付土地轉讓款18萬元,鍾某、張某則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到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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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達成後,鍾某、張某按照約定履行了變更登記義務,但是郭某除了通過租金抵減債務的方式支付了5千元后便一直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之後劉某多次催收,郭某仍然置之不理。2016年4月,忍無可忍的劉某將郭某告上法庭,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郭某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17.5萬元。

執行階段

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郭某依然拒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迫於無奈,劉某隻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多次前往被執行人郭某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但被執行人郭某仍然拒絕履行義務。為打擊郭某的抗拒執行行為,促使郭某履行義務,蒼梧法院先後對郭某作出了兩次司法拘留的決定,期間,執行人員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郭某仍舊不願意履行。

被告人郭某的養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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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被告人郭某在賀州市跟人合夥種有沙糖桔10畝,目前種植的砂糖橘已經掛果。在蒼梧縣沙頭鎮跟人合辦的養豬場每年也有8、9萬元的收入。此外,被告人郭某還在沙頭鎮擁有116.3畝的桉樹、油茶等經濟林木,其中桉樹生長時間、大小程度等已符合砍伐規格。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作為負有執行義務且有能力執行的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後,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罰款和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歸案後能懸崖勒馬、迷途知返,既在庭前與自訴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表達了其願意繼續履行執行義務的決心,又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表達了其悔罪態度。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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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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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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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委託代理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代表參與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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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黃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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