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一房二賣」,遇上了還需謹慎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可能會遇到“一房二賣”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那麼,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出賣方又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小心“一房二賣”,遇上了還需謹慎處理!

一、 “一房二賣”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一)不同出賣人對同一房屋進行出售,沒有確鑿證明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不能對抗證據充分的一方,沒有確鑿證據一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在“一房二賣”糾紛中,對於權利保護的順位問題,應結合合同成立的時間、購房款的支付時間以及佔有涉訴房產的時間進行認定,權利保護順位在先的合同合法有效。

(三)賣房人將同一標的房屋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最終兩個買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買賣合同都是當事人自願簽署的,並且內容合法,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應當認定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房人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且完成過戶的,原房屋買受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五)房屋已經出售,且由買主佔有使用,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房主又將房屋賣與第三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小心“一房二賣”,遇上了還需謹慎處理!

二、“一房二賣”或“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後又將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後又賣於第三人,並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前買受人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合同上的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對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已並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無權處分行為,房屋買賣合同當然無效。

(四)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兩個或多個買受人,且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以簽訂合同的先後順序確定合同成立的效力,順位在先的合同有效。若兩個買受人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需審查是否有買受人已經合法佔有了房屋,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賦予合法佔有房屋的買受人相應優先權具有合理性。

(五)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六)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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