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工作必備!搞定發票抵扣,一步到位!

發票抵扣是企業日常經營中的經常事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等問題受很多因素影響,本文就相關國家法規進行梳理,助您更好的掌握髮票抵扣問題。

關鍵詞:納稅人、抵扣方式、抵扣憑證、票面、抵扣期限

一、基本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二、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需要抵扣,應登記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四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特殊規定

根據《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第一條 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三、如何抵扣

(一)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二)掃描認證。

注意:認證相符或進行勾選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在認證相符或勾選確認的納稅所屬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四、抵扣憑證

應當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道路橋閘通行費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九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

五、票面開具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六、抵扣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

七、逾期的規定

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15種不得抵扣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

(二)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

(三)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

(四)用於集體福利的

(五)用於個人消費的

(六)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

(七)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

(八)購進的貸款服務

(九)購進的餐飲服務

(十)購進的居民日常服務

(十一)購進的娛樂服務

(十二)失控發票

(十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

(十四)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五)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九、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種類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政策依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十、認證抵扣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保存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規定,抵扣聯也屬於發票,應該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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