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小講堂(九)|「電子警察」記錄要及時處理

条例小讲堂(九)|“电子警察”记录要及时处理

《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宣傳貫徹工作,南寧交警推出“小講堂”專欄,為大家答疑解惑。

条例小讲堂(九)|“电子警察”记录要及时处理

“電子警察”記錄

要及時處理

条例小讲堂(九)|“电子警察”记录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或者記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在本市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應當告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仍未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行駛證,待處理完畢後及時返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六十條 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移、扣留的車輛,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尚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接受處理。

条例小讲堂(九)|“电子警察”记录要及时处理

蜀黍說:

雖然交警部門不斷通過各種方式告知和提醒廣大機動車主、駕駛人車輛被拍攝交通違法記錄的信息,但就是有部分車主和駕駛人不願依法接受處理,或久拖不理,或尋求買賣、借用、盜用他人駕駛證分值,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

為此,《條例》規定,在本市逾期未接受的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由交通警察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進行告知,限其十日內依法接受處理,逾期仍未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可以扣留機動車行駛證,直至處理完畢後方可返還。

此外,除了交通警察在日常執勤中發現的未按時處理違法記錄的情形外,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移、扣留的車輛,有交通違法記錄未處理完畢的,交警部門也可以責令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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