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汽車自燃毀損 產品存在缺陷的認定

【案情】 2016年12月26日,李女士購買轎車一輛並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2017年1月11日,該車在靜止停放時起火燃燒,致車毀損。公安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為放火、遺留火種引發,不排除電氣原因引發火災。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汽車生產者賠償。

【評析】

本案系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爭議焦點為: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涉案汽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

關於本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中,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應當由受害者舉證。然而,受害者舉證到何種程度,應當結合受害者的舉證能力、專業知識等因素綜合考慮。

本案中,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李女士已經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火災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明了涉案汽車從購買到發生自燃的時間僅十餘天,尚在整車的質保期內。汽車自燃時處於熄火狀態,且當時外界氣溫較低,排除了汽車自燃系使用不當或外界原因造成的。根據詢問筆錄和火災現場勘驗筆錄,排除了人為改裝等因素;根據消防部門認定,排除了人為放火、遺留火種引發。李女士已窮盡舉證方式,即消防部門的認定排除了人為放火及其他自然災害因素,詢問筆錄和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證明涉案汽車處於靜止、熄火狀態、非人為改裝,結合其購買時間、事故發生時間、室外氣溫等因素,可將汽車自燃的原因指向產品缺陷。李女士已經完成對產品存在缺陷的舉證責任。

某公司作為汽車生產者,無疑具有更為專業完備的汽車知識和舉證能力,如其認為汽車不存在產品缺陷,汽車自燃存在其他外來原因時,應當提供進一步證據。

關於涉案汽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的問題。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判斷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標準為一般標準,即人們對安全性的通常期待標準。李女士的汽車系在停放後、室外溫度較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況下起火,即是證成了汽車存在缺陷。而汽車生產商不能舉證產品不存在缺陷,也不能舉證證明其作為生產者存在免責事由,故應當認定汽車存在缺陷,汽車生產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趙 賀 單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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