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决议有效吗?

股东优先认缴权,是指赋予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以确定的条件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与购买公司新增资本之权利。

股东会通过作出的增资决议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该决议有效吗?

案例一

蒋洋和红日公司为科创公司股东。2003年12月16日,科创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同意吸纳陈木高为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2003年12月,科创公司与陈木高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科创公司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陈木高出资800万元人民币以每股1.3元认购615.38万股;后陈木高将800万元股金汇入科创公司的指定账户。

2003年12月22日,红日公司向科创公司主张蒋洋和红日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愿意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

2003年12月25日,科创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陈木高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例56.42%,蒋洋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6.20%,红日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2.53%。

2005年12月12日,蒋洋和红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科创公司和陈木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

法院观点

科创公司在其股东红日公司、蒋洋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未给予红日公司和蒋洋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迳行以股权多数决的方式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陈木高出资800万元认购科创公司全部新增股份615.38万股的决议内容,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根据上述规定,科创公司决议内容中,涉及新增股份中14.22%和5.81%的部分归于无效,涉及新增股份中79.97%的部分因其他股东以同意或弃权的方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

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决议有效吗?

案例二

原告:太合公司

被告:指点无限公司

原告诉称:

太合公司为指点无限公司股东,持续持有指点无限公司27.58%的股权。2016年8月,指点无限公司在太合娱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增加53.14万元,增加了新股东指点控股公司认购全部增资部分,占指点无限公司20%的股份,而太合娱乐公司的股权比例在此次增资中被稀释为22.07%。

此次增资事宜对应的两份股东会决议形成于2016年7月1日,而太合娱乐公司对此次增资所谓股东会召开、股东会决议事先并不知情,更未参与、表决。故太合娱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形成于2016年7月1日的《指点无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法院观点:

指点无限公司未给予太合娱乐公司对于优先认缴出资的选择权,迳行通过了由股东以外的指点控股公司认缴全部新增股份的股东会决议,侵犯了太合娱乐公司的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太合娱乐公司明确主张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指点控股公司认购指点无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3.14万元中,涉及太合娱乐公司原持股比例27.58%的部分因侵犯了太合娱乐公司的优先认缴权而无效,涉及新增股份中的其余部分由于指点无限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以同意的方式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而发生法律效力。

小结

公司新增资本,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侵犯了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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