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医生告警察医闹不作为案一审败诉

首例医生告警察医闹不作为案一审败诉

日前,全国首例医生状告警察医闹不作为案有了新的进展,据丁香园收到内部消息,法院驳回了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以一审败诉告终。

据江凤林回忆,2017 年 4 月 23 日上午 8 点多,一位病人家属向他咨询老伴王某的病情,江凤林认为王某的情况有些危急,建议赶快转往急诊。

家属接纳了江凤林的意见,但半小时后,病人家属和儿子刘某白听说急诊科不能办理住院手续,又回到他的门诊室,要求他为病人安排床位住院。

江凤林认为他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应该去找急诊科室处理。

病人家属和刘某白十分气愤,认为江凤林明知患者年事已高、病情严重却故意推诿,拒绝办理住院手续。

随后,双方爆发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江凤林称被刘某白抓扯厮打,造成轻微伤,眼镜也被打坏。刘某白扰乱医院诊疗秩序,江凤林被迫停诊,导致 30 多个号源无法开放。

事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两次出具「刘某白扰乱单位秩序案」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凤林因处罚决定不仅没有认定自己被的打事实,反而将处罚从 500 元降到 200 元感到不满,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

2018 年 1 月 18 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维持了岳麓分局的处罚决定,对刘某白处以 200 元罚款。

对处罚结果不满的江凤林,一纸诉状将长沙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违法行为人刘某白告上法庭。

江凤林近日已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

第一,有关第三人(刘某白)导致原告(江凤林)受伤的行为是否属于殴打原告的问题。原告及第三人虽均承认双方有肢体接触,但第三人只承认拉扯、推搡原告,并未殴打。

当时在现场的另一患者也证实第三人用手抓了原告,并未看见有殴打行为。同时从伤痕大小、受伤部位来看,更符合双方拉扯、推搡过程中受的伤。故认定第三人并未殴打原告。

第二,第三人导致原告受伤是否需要单独处罚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三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情形,此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在查处其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时一并予以评价和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一(长沙公安局岳麓分局)应当对该行为另作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

第三,关于对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确定处罚幅度的问题。按照前述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第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但其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进行传唤等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故此此前处罚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被告一(长沙公安局岳麓分局)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被告一作出《处罚决定书》后已送达给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七款第二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一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被告二(长沙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二认为被告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并作出维持改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故此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目前算告一段落,对于江医生的这个案件及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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