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惠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

不知悔改!惠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

近日,在惠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助下,惠民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收监执行。

罪犯翟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山东惠民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2017年11月21日因伪造、变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3月27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民县司法局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联系翟某某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翟某某予以拒绝且在一个月内未报到。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依照相关规定,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不知悔改!惠民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收监

2018年6月4日,惠民县司法局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等相关文书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翟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8年7月23日,翟某某主动投案,惠民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身份确认并宣告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翟某某经体检和情报信息采集后,民警押送翟某某至惠民县看守所。

翟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惠民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翟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执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树立刑罚执行意识、服从意识,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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