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万某是某造纸厂员工,双方签订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万某在某造纸厂工作的五年时间里,某造纸厂以万某是另一造纸厂下岗职工为由,一直未为万某缴纳社会保险。万某以造纸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造纸厂支付万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某造纸厂认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本案必须待劳动保障部门对某造纸厂未依法为万某缴纳社会保险作出认定后,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万某答辩认为:

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理范围,造纸厂认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纠纷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产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之一,而经济补偿金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此,“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劳动争议的原因之一,对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决。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重叠的法律关系,即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又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即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法调整,又属于劳动法调整。造纸厂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单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是不正确的。这种重叠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例如,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即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也属于工伤保险赔偿法规调整,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也可以有工伤赔偿,双重赔偿并不矛盾。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包括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关于造纸厂 “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范围内的观点,答辩人认为,不正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为《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均认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民事程序有权裁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