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套路使上万人“中招”:“大妈”杀入“区块链”被“割韭菜”!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的大幅涨跌和“区块链”概念的爆火,许多打着“区块链”旗号的传销诈骗也频频出现。“老套路”穿上区块链的“新马甲”,立刻化身“中国大妈”们追求“财务自由”的又一个“新捷径”和一个个价值上亿的“大坑”。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动打击机制,提升风险隐患排查能力,对“区块链”过度炒作乱象进行及时降温。

老套路使上万人“中招”:“大妈”杀入“区块链”被“割韭菜”!

“区块链+诈骗”显现三大“套路”

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就像分布式数据库账本。随着“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价格大幅飙升,普通投资者对区块链、数字货币的投资兴趣也愈发旺盛。

今年年初,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负责人李旭阳称,利用区块链概念搞的传销平台已超过3000家。记者盘点近期发生的案件发现,“区块链+诈骗”主要有三大“套路”。

套路一:“空手套白狼” 炒高币值再“割韭菜”

今年4月,济南警方端掉一个打着“区块链”幌子的传销团伙,查获涉案资金3亿余元。济南警方介绍,惠乐益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络上设计了假的虚拟盘,并发布所谓的“宝币”“贵币”等多种虚拟货币。他们先是以赠送为幌子,向新加入的传销人员赠送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每枚价格在几十元,然后通过人为操纵将虚拟币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几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最后再通过所谓虚拟币“贬值”的周期波动进行“割韭菜”。

诈骗分子宣称,投资者可将普银币放到虚拟交易平台聚币网上买卖,以此赚取差价。但根据警方侦查结果,价格的变动系该公司使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操作,一度将普银币的价格从0.5元拉升至10元。当大量投资人进场之后,该公司则不断套现。该公司在发币时称资金将用于茶叶的投资,但在侦查中发现,投资人的钱被该公司以其他目的挥霍。据警方通报,目前普银币受害者超3000人,涉案金额约3.07亿元,最高单个损失约300万元。

  

套路二:“挂羊头卖狗肉” 以科技之名行传销之实

今年4月15日,西安警方破获一起打着“区块链”概念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据警方在案情通报会上披露,该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资金高达8600余万元。

据了解,该传销团伙打着“区块链”旗号,借助西安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等城市利好,于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传销、网络传销为手段,以每枚3元的价格在“消费时代”(DBTC)网络平台销售虚拟的“大唐币”,并自行操纵升值幅度。同时,该团伙还组织在国内外众多城市召开推介会,吸纳会员,根据会员发展下线情况,设置28级分管代理,截止到4月15日,该团伙共发展注册会员13000余人。

据介绍,“投资者”需要支付人民币来购买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后,必须要有拥有“矿机”的“老客户”介绍,才能租赁“矿机”。“新客户”一旦租赁了“矿机”,就可以在这个交易平台使用虚拟货币卖出或买进。这些“客户”最终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层级,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客户”会得到巨额非法所得。每发展一个下线“客户”租赁“矿机”,推荐的“老客户”会得到“矿机”租赁费用10%的奖励金额,每个“客户”拥有两个推荐名额,可以往下推荐7层,最上层推荐人可以拿到126人租赁费用1%的奖励。实质仍是拉人头。

套路三:“洋为中用”“出口转内销”

2017年9月8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的特大“维卡币”网络传销案。经株洲县法院审理查明,该传销组织是一家“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其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境内的哥本哈根,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

经查明,“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该案中35名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经人介绍先后加入“维卡币”组织后,发展下线通过计利返酬获得奖金或倒卖激活码两种方式进行非法获利。其中,部分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分别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2000万元不等。

“老套路”动辄使上万人“中招”

业内人士认为,“区块链+诈骗”往往轻易得手,确实切中许多“中国大妈”的三种心态。

第一是“着急上车”的财富渴求。

第二是“越高调越可信”的思维陷阱。

第三是“赚一把就走”的投机心态。

去年以来,我国查处了“五行币”等大批重大案件,涉及币种上百个。张宝义认为,“区块链诈骗”作为传统诈骗的“高科技新变种”,确实给监管者带来了很多困扰。这就更需要公安、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联动打击机制,提升金融专业素养和大数据排查能力,及时发现新动向、新苗头,而非“不出事就不处理”,甚至“不出事都不知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