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套路使上萬人「中招」:「大媽」殺入「區塊鏈」被「割韭菜」!

近年來,隨著比特幣的大幅漲跌和“區塊鏈”概念的爆火,許多打著“區塊鏈”旗號的傳銷詐騙也頻頻出現。“老套路”穿上區塊鏈的“新馬甲”,立刻化身“中國大媽”們追求“財務自由”的又一個“新捷徑”和一個個價值上億的“大坑”。專家建議,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和聯動打擊機制,提升風險隱患排查能力,對“區塊鏈”過度炒作亂象進行及時降溫。

老套路使上萬人“中招”:“大媽”殺入“區塊鏈”被“割韭菜”!

“區塊鏈+詐騙”顯現三大“套路”

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就像分佈式數據庫賬本。隨著“比特幣”等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價格大幅飆升,普通投資者對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投資興趣也愈發旺盛。

今年年初,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負責人李旭陽稱,利用區塊鏈概念搞的傳銷平臺已超過3000家。記者盤點近期發生的案件發現,“區塊鏈+詐騙”主要有三大“套路”。

套路一:“空手套白狼” 炒高幣值再“割韭菜”

今年4月,濟南警方端掉一個打著“區塊鏈”幌子的傳銷團伙,查獲涉案資金3億餘元。濟南警方介紹,惠樂益電子商務公司在網絡上設計了假的虛擬盤,併發布所謂的“寶幣”“貴幣”等多種虛擬貨幣。他們先是以贈送為幌子,向新加入的傳銷人員贈送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每枚價格在幾十元,然後通過人為操縱將虛擬幣一路升值到100多元甚至幾百元,吸引不明真相的人員加入,最後再通過所謂虛擬幣“貶值”的週期波動進行“割韭菜”。

詐騙分子宣稱,投資者可將普銀幣放到虛擬交易平臺聚幣網上買賣,以此賺取差價。但根據警方偵查結果,價格的變動系該公司使用投資人的投資款進行操作,一度將普銀幣的價格從0.5元拉昇至10元。當大量投資人進場之後,該公司則不斷套現。該公司在發幣時稱資金將用於茶葉的投資,但在偵查中發現,投資人的錢被該公司以其他目的揮霍。據警方通報,目前普銀幣受害者超3000人,涉案金額約3.07億元,最高單個損失約300萬元。

  

套路二:“掛羊頭賣狗肉” 以科技之名行傳銷之實

今年4月15日,西安警方破獲一起打著“區塊鏈”概念的特大網絡傳銷案。據警方在案情通報會上披露,該案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涉案資金高達8600餘萬元。

據瞭解,該傳銷團伙打著“區塊鏈”旗號,藉助西安作為“一帶一路”重要節點城市、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等城市利好,於2018年3月28日起以聚集性傳銷、網絡傳銷為手段,以每枚3元的價格在“消費時代”(DBTC)網絡平臺銷售虛擬的“大唐幣”,並自行操縱升值幅度。同時,該團伙還組織在國內外眾多城市召開推介會,吸納會員,根據會員發展下線情況,設置28級分管代理,截止到4月15日,該團伙共發展註冊會員13000餘人。

據介紹,“投資者”需要支付人民幣來購買虛擬貨幣,購買虛擬貨幣後,必須要有擁有“礦機”的“老客戶”介紹,才能租賃“礦機”。“新客戶”一旦租賃了“礦機”,就可以在這個交易平臺使用虛擬貨幣賣出或買進。這些“客戶”最終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處於金字塔頂端的“客戶”會得到鉅額非法所得。每發展一個下線“客戶”租賃“礦機”,推薦的“老客戶”會得到“礦機”租賃費用10%的獎勵金額,每個“客戶”擁有兩個推薦名額,可以往下推薦7層,最上層推薦人可以拿到126人租賃費用1%的獎勵。實質仍是拉人頭。

套路三:“洋為中用”“出口轉內銷”

2017年9月8日,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6億餘元的特大“維卡幣”網絡傳銷案。經株洲縣法院審理查明,該傳銷組織是一家“維卡幣”傳銷組織,系境外向中國境內推廣虛擬貨幣的組織,其傳銷網站及營銷模式由保加利亞人魯婭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境內的哥本哈根,對外宣稱是繼“比特幣”之後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

經查明,“維卡幣”組織的經營其實質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而騙取財物。該案中35名被告人通過網絡平臺或經人介紹先後加入“維卡幣”組織後,發展下線通過計利返酬獲得獎金或倒賣激活碼兩種方式進行非法獲利。其中,部分被告人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分別從中非法獲利1萬餘元至2000萬元不等。

“老套路”動輒使上萬人“中招”

業內人士認為,“區塊鏈+詐騙”往往輕易得手,確實切中許多“中國大媽”的三種心態。

第一是“著急上車”的財富渴求。

第二是“越高調越可信”的思維陷阱。

第三是“賺一把就走”的投機心態。

去年以來,我國查處了“五行幣”等大批重大案件,涉及幣種上百個。張寶義認為,“區塊鏈詐騙”作為傳統詐騙的“高科技新變種”,確實給監管者帶來了很多困擾。這就更需要公安、工商、金融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和聯動打擊機制,提升金融專業素養和大數據排查能力,及時發現新動向、新苗頭,而非“不出事就不處理”,甚至“不出事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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