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变成国民税?值得商榷

刘克崮教授建议“个人所得税应该变成国民税”值得商榷


枯木

个税变成国民税?值得商榷

据最新财政数据,2018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8127亿元,同比增长20.3%。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2014年全年7377亿元的个税收入,成果喜人。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个税的话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自然受到社会广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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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免征额,当前免征额为3500元,草案建议5000元,大多数民众认为5000元依然是工薪税,建议提高到1万,有的甚至更高;然而,还有一种论调,那就是取消免征额,全民征税,提出此建议的就是大名鼎鼎的刘克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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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崮教授,90年代曾经任职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某省副省长,2000年获得博士学位,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生导师,在财政系统浸淫已久,对税务的来龙去脉应该比我们普通人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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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刘克崮教授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如果这次个税起征点调到5000元,缴纳比例将会变成4.5%,那么缴个税的全是富人了,而其他收入者不缴税,征收面太窄,个税变成了富人税。”;并且以前曾有论调,和美国进行对比,认为美国有1.6亿人交税,占三亿人口的51%,我们是三千万人交税,占13亿人口的不到3%。因此应该向美国学习,纳税比例应该提高,变成国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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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教授的观点,鄙人认为值得商榷。首先,刘克崮教授的向先进国家学习的精神值得敬佩,与时俱进,言必称西方这是一种好事,没有对比就没有优劣,这点我们要向刘教授学习。然而,我想请教一下刘教授,有没有实际对比过两国国情?有没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作为财税老人,知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法》是因何出台的?知不知道个税是为何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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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分析两国国情,美国是实行财产私有制的联邦制资本主义国家,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联邦税个人所得税占比近一半,公司税和社会保险占另一半,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体,个税占比很少。然而,美国没有增值税,消费税比率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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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国家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目标是共产主义,也就是全民共同进入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然而现阶段,虽然经济增长迅速,国力强盛,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可是,要看到我们的差距,2017年基尼系数为

0.4670(按照国家统计局数字),部分学者测算是0.61以至更高,同期的美国基尼系数0.415(2016年),两个国家贫富差距均出现较严重分化,然而我们要高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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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虽然也是贫富分化,然而,美国人均收入较高,2017年人均收入5.77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36.1万,有超过一半的人年收入达到2.5万美元(15万元人民币),因此,其纳税1.6亿也不奇怪;我们呢?2017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2408元,年收入超过20924元的不过3.7亿人(中等收入组),减去中上收入和高收入,还有近7亿人月收入低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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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入所得中,美国人财产私有,收入多元化,而我们生产资料公有,比较单一,大部分人群只能是薪金收入(富豪除外)。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的时候,起点就不一样,美国是以个人所得税为基础,而我们是以企业为基础,企业增值税、商品消费税占大头。因此,征收个税的基础就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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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早在1950年就有此税种,只不过那时收入分配比较均匀,因此就没有开征;随着改革开放,出现收入分化,1980年,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主要是面向外籍人士征收;1986年,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面向本国国民个人收入征收调节税;1993年,正式出台《个人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然后进过六次修改,如今是第七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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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出台的动机是收入调节税,并非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主要目的是修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对收入过高的人群进行征税,这样可以回补低收入人群,减少和降低贫富差距,这是和我们国家制度紧密结合的税收制度。如果按照刘克崮教授所言,个人所得税并非调节税种,而是面向全民征收,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制度,这和制度出台的初衷以及相关的政治制度是相背离的,不知道作为财税资深人士,为何会发出如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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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人群差不多7亿,仅仅是维持基本生活,其纳税能力受限制,征收难度大,征税成本高,向他们征税,说轻了是入不敷出,说重了是劳民伤财,影响团结不说,还会消弱向心力和凝聚力;即便是免征额5000元,月收入5000元的也称不上富豪,在一二线城市,5000元仅仅只能算是中等收入人群,工薪阶层,除去每月开销,寥寥无几,不知道刘教授为何会有5000元就是富人的超常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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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针对个税征收,国家有关方面一直很关注,不断修改个税法,就是为了我们国家能够尽最大努力做到税负公平,为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从而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从统计数字来看,那些真正的富豪或者高收入人群,通过各种明目和手段,逃税避税,花样翻新,最近娱乐圈爆出的“阴阳合同”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人其实才是个税征收真正对象;然而,由于个税免税额较低,主要纳税人群成了工薪阶层,

《人民日报》曾发文“现行个税沦为工薪税不能见鹅就拔毛”,批评当前社会上形成“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可谓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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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大的方向就是人民共同富裕,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正,《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其目的就是通过“劫富济贫”,减少差距,从而缓和矛盾,让大多数老百姓满意,一切的一切,都是以人为中心,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因此,针对个税免征额,大幅度提高是大势所趋,就现阶段来说,5000元确实尚有“拔毛”嫌疑,最低免征额怎么也应该在1万以上,才能真正起到调节的作用。作为曾经的专业人士和父母官,不知道刘教授为何出此“国民税”的怪异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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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税收政策,刘克崮教授应该比我们普通人更加了解,更加精深。国家是一个集体概念,是由个体组成的,其所有的政策都是为了整体国民服务,所有的措施最后还会施惠于民,通过“有形的手”来帮助国民共同富裕幸福,国家更加强盛,而不是采取“雁过拔毛”的手段,施虐百姓。我想,刘教授是否应该反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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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5榆木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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