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不明原因起火 車主損失由汽車廠商承擔

張某僅購買三個月的車輛在小區外發生起火,其認為是汽車產品質量出現問題,遂將長安福特公司、百旺長福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2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兩公司賠償張某車輛損失21萬餘元。長安福特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維持原判。

2015年2月,張某在百旺長福公司購買福特翼虎牌汽車一輛,長安福特公司系該車生廠商。5月14日晚,張某將該車輛停放至河北燕郊某小區外的停車位,並用車衣覆蓋車輛。停車位附近有商鋪,夜間有大排檔搭設帳篷。5月16日凌晨,該車輛起火併導致臨近其他車輛受損。長安福特公司出具調查結果,認為車輛起火不排除外部火源導致起火的可能性,本次事故與產品質量無關。三河市公安局委託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鑑定結果為:送檢的標註為“起火部位地面殘留物”檢材未檢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釋劑成分。張某認為該車輛在保質期內發生自燃,說明其出售的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故訴至法院,要求長安福特公司、百旺長福公司賠償共計24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對產品質量缺陷已盡到初步證明責任,而長安福特公司、百旺長福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一審判決長安福特公司、百旺長福公司於判決生效後連帶賠償張某車輛損失21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長安福特公司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長安福特公司認為,鑑定意見經質證非常明確,不足以排除外來火源導致的起火,也不能證明車輛存在缺陷。張某應當履行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解除涉及該車的保險合同,退回部分保險費,即使賠償也應考慮車輛的貶值情況。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在現代工業社會,汽車的複雜程度和技術含量一直非常高。除了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消費者對汽車產品的構成、性狀、功能和技術特點等大量複雜信息並不掌握。相反,汽車生產者則基於生產經營需要,掌握著涉及汽車安全性能的所有信息。在二者信息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作為消費者的張某並無能力從技術上確切地甄別汽車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因此,張某隻要能證明涉案車輛不是因為外來原因而發生的燃燒,也不是因為自己的不當改裝、不當操作、不當停放導致的燃燒,就可認定車輛自身存在缺陷具有高度可能。本案根據張某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涉案車輛高度可能是因車輛自身原因而發生燃燒,長安福特公司也沒有通過鑑定推翻這一高度可能。

其次,由於長安福特公司和百旺長福公司均未對被燒車輛有無修復價值予以明示,且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毀於自燃,一直拒賠。張某對於解除保險合同所可能產生的風險無法預知,要求其主動解除保險合同以降低損失,實屬苛刻。

再次,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表明張某在車輛被燒燬之前有出賣該車的意思,其購買車輛是為了生活自用。張某支出了購車款及裝飾費用,在僅使用了三個月行駛三千公里的情況下車輛被燒燬,其購車款及裝飾費用很快就轉化為損失。因此,要求參照交易流轉中的加速折舊方式計算損失,並不公允。

據此,北京一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長安福特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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